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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威、贾国跃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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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威、贾国跃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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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威、贾国跃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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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案外人金燕支付该5,000元与本案存在直接法律关系,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杨威提出的要求被告贾国跃给付其5%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告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在被告贾国跃为其出具的《工程欠款欠条》中有约定,而原告在本案中向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依据是其与被告于2022年7月5日签订的《房屋抵账工程款协议》的约定,该协议是前述欠条中所载欠款的一部分(300,000元),该部分欠款债权将随着抵账协议的履行而消灭,对于剩余的240,000元剩余工程款原告仍可另行向被告贾国跃主张权利,原告针对剩余欠款向被告贾国跃另行主张权利时,可同时提出此项讼请,其该讼请,本案中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贾国跃提出的其为原告杨威出具《工程欠款欠条》和与原告签订《房屋抵账工程款协议》系代表朝阳农垦商店连锁有限公司光明街分店的职务行为,《房屋抵账工程款协议》中约定的房屋系其个人所有的房屋,其不能将该房屋过户给原告的辩解意见,既缺乏事实根据,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杨威提出的要求被告贾国跃向其交付案涉房屋,并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以及要求被告贾国跃给付其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杨威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国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朝阳市双塔区,(产籍号:Ⅱ-22-4-210C11002)交付给原告杨威;二、被告贾国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杨威办理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房屋的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杨威名下,相关过户费用由原告杨威承担;三、被告贾国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威代其垫付的契税5,、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80元,以上款项合计5,;四、驳回原告杨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5元(原告杨威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威负担65元,由被告贾国跃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杨:..3,065元,予以退还3,000元。保全费1,770元(原告杨威缴纳),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合计2,270元,由被告贾国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凤贺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陈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