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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选举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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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选举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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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选举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选举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监事为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关另有规定以外,监事无需持有本行股份。
按照本行章程的规定,本行监事会由5至9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以下简称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外部监事不少于2名。
监事会成员的结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监事任期每届为3年,自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条本行非职工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本行职工监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产生的职工监事直接进入监事会。本行第一届监事会的职工监事由本行开业前的河源市源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之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本行股东名册上记载的本行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本办法所涉及到的有效表决股份数除特别说明的以外,均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条本行拟任监事应符合下列基本的任职资格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三)具有担任金融机构监事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四)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五)具有担任金融机构监事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主管机关按照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行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七)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或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企业任职的;
(八)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不能担任公司或商业银行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本行有权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本行外部监事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