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促进交流合作,拓展教育资源,规范学院与行业、企业单位的合作(以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院内各单位与企业的各类合作事项。
第三条组织机构
院内各单位与企业的合作由校企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校企办)统筹协调,归口管。
第二章合作与管理
第四条合作条件
(一)合作的基本条件
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的法人单位或合法机构,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与学院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对接,有着良好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较高合作诚信度。校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需求,与各实训室、工作室、车间和场地的设施设备与发展的方向基本配套,可持续发展能力强,能积极搭建产学研紧密结合、互利共赢的合作平台。
(二)优先合作条件:
、生产、科研平台并愿意与学院合办校中厂或厂中校(合作学院);
;
;
,且能合作开发专业教材或实训教材;
。
第五条学院支持并鼓励兴办校中厂
费用减免:
合作企业第一年房租全免,第二年起按成本价收取;按学院成本价代收水电费。
技术支持:
由学院组成相关专家团队,为合作企业提供产品研发、技术开发、工艺创新、产品检测、市场推广、员工培训等技术服务。
人才支持:
择优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挂职工作,优先招录毕业生,优先安排相关专业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协同企业招聘并培训生产一线技工。
设备支持:
学院的生产实训设备在满足教学整体安排的情况下。可以有偿提供个合作企业使用。
入学支持:
合作企业员工或子女报读学院全日制高、中职学历和成人学历教育,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条学院支持并鼓励兴办厂中校(合作学院)
(一)合作思路:
学院支持并鼓励系部、二级学院与相关企业合作办学,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积极探索建立产权清晰、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院长)负责制
的厂中校(合作学院)。开展订单培养、人员互派互兼、技术研发与生产、职业培训等合作形式,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
(二)建设出资:
厂中校(合作学院)建设以学院投资为主,争取政府“给政策”间接投入为激励,为保证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学院占股比例一般应达到51%以上;企业提供场地、教学设备及兼职教师等。
(三)日常管理:
厂中校(合作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校长(院长)负责制,校长(院长)及其管理团队是董事会或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厂中校(合作学院)管理办法》、《厂中校(合作学院)章程》另行制定。
第七条校企合作项目办理程序
(一)校企合作项目由院内合作单位或承接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校企办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材料送院内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以及组织专家论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或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议决定。
(二)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事项:
校企办负责资格审查,重点是审查校企合作项目的可行性、合作企业资质与合作合同(协议);
教务处负责审核:
项目与学院专业建设的一致性或相关性;
企业的合作理念与装备、技术的先进性;
本院教师的参与度,对实践教学和教学内容、课程改革的促进作用;
项目是否符合实践教学需求,是否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益和学生实践教学参与度;
学生处负责审核项目与学生管理工作的合理性、适用性和可行性,是否有利于提高学生职业素质,与就业的关联度;
科研办负责审核项目与学院科研工作的关联度、融合度,本院教师科研工作参与度,对学院科研工作贡献度;
设备科负责审核项目设备成本效益、占有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
财务处负责审核项目成本的承担方式和收入分配方式的合理性。
后勤处负责审核项目基建方案的合理性、适用性和可行性。
(三)一般性项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学院投资或占用学院资产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决定。
(四)凡批准立项的项目,应签定学院统一的合作合同(协议)。承担项目的单位负责与合作方协调文本内容。项目合同(协议)由校企办组织审核,经学院法律顾问审查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由院长或院长委托人签字确认,合作方法人或委托人签字后,加盖双方公章方为有效合同(协议)。
第八条学院鼓励合作研发新产品、新技术,生产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冠以“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XXX工作室或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XXX生产车间或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基地。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