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哈尔滨铁路局石化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强化哈尔滨铁路局石化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及所属公司第一管理者和公司法人代表对安全生产负全责的责任意识,强化各级干部安全管理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严肃事故责任追究,根据《铁路运输公司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问责办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哈尔滨铁路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化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所属公司法人代表和各级党政管理干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安全事故包括: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急性中毒(工业、食物)事故。其他具有较大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事故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原则
一、行政干部与党群干部同责;
二、管理过程与安全结果兼顾;
三、行政处罚与思想教育并重。
第五条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石化公司及所属公司主要领导干部、职能部门管理干部,对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急性中毒(工业、食物)事故的防范不力,发生事故和有失职、渎职管理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在安全生产领域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制度进行问责。
第六条问责的主要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进行诫勉谈话;
四、组织处理(包括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六、其他问责方式。
各种问责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七条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急性中毒(工业、食物)事故,应对石化公司有关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石化公司所属公司党政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及主管干部进行问责。各级党群干部比照行政干部同等处理。
第八条同一事故对负有重要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比照对事故主要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的处分降一档进行处理。
第九条同一事故负同等责任或追究同等责任,按照同一处分档次处理。
第十条石化公司各相关业务部门和所属公司的专业业务部门干部及基层其他干部,按分工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对性质严重、影响较大、问题突出的事故,由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予以提级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确定的责任追究是对本人的处分,对其单位按相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二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各级管理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渎职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岗位职责,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急性中毒责任事故和其他性质严重事故,对负有全部和重要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的各级干部,依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和经济损失程度,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铁路交通事故及责任追究
一、铁路交通事故分类标准及责任追究
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一)发生铁路交通责任特别重大事故,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分管副职,相关职能部室正职、主管人员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副职、主管人员开除处分。
(二)发生铁路交通责任重大事故,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
、分管副职,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副职、主管人员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三)发生铁路交通责任较大事故,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分管副职,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副职、主管人员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四)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一般A类事故,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事故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相关职能科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