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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举报信
驻马店市政法委:
很早就在电视上看到你的公告,心中直至很纠结,一是认为你们在作秀,二是认为你们是否真的有决心能对你们系统中的违法违纪人员进行秉公处理,思考了将近二个月,觉得还是应该相信党和政府、相信驻马店市政法委。
2002年9月,驿城区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对已经退居二线的驿城区劳动局原局长荣凡义以涉嫌贪污进行立案查处。在这起案件的查处过程中,驿城区检察院派出的主要工作人员有:王增义、等人。在案件的查处工程中,其中有一笔驿城区劳动局应收的门面房的房租共计7200元,被王增义、四人共同贪污,现有当时四人收取的收据为证,敬请按查处。
1、该门面房位于风光路与中华路交叉口西北侧驿城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楼下,门头名称:灿有厨具燃化门市部,租房者为:沈献,电话:2932112,此人从2000年至今一直租用该房;
2、从他们四人从沈献手中拿走钱的时间上看,一个是2002年10月2日,一个是2002年10月3日,只有一天的间隔,很显然他们四人都知道这7200元应收款。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四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这7200元公款据为己有,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应该视为共同犯罪;
3、作为国家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佂办他人犯贪污罪的时候,又故意贪污,从主观上他们具有故意贪污公款的意图,从客观上他们具有贪污公款的事实,从金额上看,他们共同贪污的金额为7200元,已经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无疑,必须予以严惩。
4、他们难道不知道这样做的后果吗?难道这种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情节中的严重情节吗?
5、如果这四个人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严惩,或者最终出现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