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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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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ppt

上传人:w8888u 2012/5/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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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一)为什么要制定下发新的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文件,对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范围、提取比例、申报资料、税收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新的规定。
(二)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是什么? 1、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2、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3、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 4、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的提取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三)管理费的核定基数是什么? 管理费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等。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特殊情况下,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要严格控制管理费数额的增长幅度,促使总机构努力增收节支减少管理费支出。
(四)哪些收入要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数额中扣减? 总机构的各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收入,包括房屋出租收入、国债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对外投资(包括对下属企业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等收入,应从总机构提取税前扣除管理费数额中扣减。
(五)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有什么规定? 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额度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的2%。 总机构提取并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应向所有全资的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按其总收入的同一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在各企业间调剂税前扣除的分摊比例和数额。
(六)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有什么规定? 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总机构所发生的与其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其列支和扣除应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与经营无关的费用不得列支扣除。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总机构管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年度终了后,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其纳入重点稽核范围。
1、凡税收法规规定有扣除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核定。对一些特殊项目,应按下列原则进行核定: (1)业务招待费。按照收取的管理费和其他经营、非经营收入的总额和税收有关规定的比例核定。 (2)社会性支出。一般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中支出。由于历史原因而支出的学校经费,应剔除相关的教育经费。 (3)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水平,特殊情况下需增长的,应严格控制增长额。
2、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3、总机构代下属企业支付的人员工资、奖金等各项费用,应按规定在下属企业列支,不得计入总机构的管理费。 4、资本性支出、非工资奖励性支出等与经营管理无关的费用不得在管理费中列支扣除。
(七)所属企业上交管理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超过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当年提取未上交的管理费,应于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