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以合同形式委托其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能,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类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类型项目概算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且市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概算总投资50%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执行本办法。关系全局、影响长远的重大项目实施代建制,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市政府授权市发改委负责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的审批、管理和实施,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代建制的配套文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市规划建设、土地、交通、水利、城管、房地产、文物、环保、消防、人防、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以下二种:
(一)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管理。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初步设计批复前的各项工作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代理机构协助其组织开展。
第六条代建单位由市发改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代建单位的招标过程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发改委根据本办法拟定《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程序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市重点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项目经市发改委批准,代建单位可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
(一)抢险救灾或者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期要求的;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且代建单位仍具备代建能力的;
(三)经原审批部门审批,追建附属、配套设施,且代建单位仍具备代建能力的;
(四)有效投标人不足3人,经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代建单位依据《委托代建合同》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能,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并承担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市发改委根据本办法拟定《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代建单位以使用单位名义申办各项行政审批或者许可手续,以自身名义开展各项招标工作,商签有关经济合同。
第八条代建项目实行履约保证担保制度。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前,代建单位一般应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