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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问题结构分析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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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上的一般市场规制法(即前面谈到的传统的竞争法和开销者保护法),在此基础上,还包含特别市场规制法,如金融市场规制法(包含银行看守纪、保险看守纪和证券看守纪)、电力市场规制法、石油市场规制法、房地产市场规制法等。从必然意义上说,特别市场规制法相同要以传统的竞争法为基础,因为这些公司,不论是银行公司,仍是电力公司、石油公司、电信公司、房地产公司等,也都要依照一般的竞争法例范,只但是在此基础上,鉴于这些公司或许行业的特别重要性,国家常常还要专门进行规制。有些规制(如金融领域的规制或称金融看守),自己就与宏观调控直接有关。因此,能够认为,这些看守规范与宏观调控规范和市场规制规范都亲密有关,只但是鉴于其规范有关主体行为的直接性和特定性,更适合把有关的看守纳入广义的市场规制之中。从当前已有的立法来看,一些看守规范已经开始偏向于市场规制方面。比方,在金融看守领域,银行看守已经关注对银行业的竞争行为的规制,而证券看守相同要关注对质券市场上的各样行为的规制,等等。除了看守规范以外,被以为属于“二元构造”的“中间地带”的法律规范,还有价钱规范、反倾销与反补助规范等,它们也同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亲密有关,对其如何归类,在后边还将专门商讨。从整体上说,各样处于二元构造“中间地带”的规范,多数属于市场规制法例范,但它们与宏观调控法例范的联系的确又特别亲密,甚至某些规范自己就属于宏观调控法例范。这也是现代经济法制度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新特色,它们推进着经济法系统的发展,在进行构造分析时需要特别注意。(三)“二元”的交叉交融问题假如在经济法系统的构成上选择“二元构造”,还应该注意一个问题,即经济法系统中的“二元”,其实不是截然孤立,而是存在亲密的内在联系的。在过去的研究中,对于作为“二元”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亲密关系问题已略有商讨,(见参照文件2)跟着“二元构造”的“中间地带”的发展,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例范之间的交叉交融的现象日趋突出,从而使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联系更为亲密,也使经济法作为一个一致的部门法的系统性更为突出。如前所述,从规范生成的先此后看,一般以为,同宏观调控法比较,市场规制法的产生比宏观调控法更早,与传统的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也更为亲密,从传统法中吸取的养分也相对更多。而宏观调控法,则是在经济理论、社会理论和政治理论有了必然发展的基础上,特别是在法律理论及有关立法有了必然发展的基础上,才渐渐产生和渐渐被认识的一个重要领域。人类的实践已经表示并将再三表示,宏观调控法的有效实行,离不开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所确立的基本次序,并同时为市场规制法所保证的市场次序供给重要的外面环境;而市场规制法的有效实行,也离不开宏观调控法所供给的有关保障,并且,恰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相受益彰。对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关系问题,固然学界已有了必然的商讨,但对于其在详细制度上的交叉交融问题,则商讨不多。事实上,在详细的立法中,两类规范交叉交融的趋向已日渐显然。这既反应了二者之间的固有联系,同时,也表现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关问题的复杂性。比方,在反热卖和反补助的立法中,就既相对于检查机关及其程序的规定,也相对于公司竞争、经济次序、家产伤害、税款征收等方面的规定,表现了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联合。这就是值得注意的法律现象。假如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则有助于防范过去对两类规范的僵化理解,看到新问题和新规范的复杂性。可见,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各自的发展过程中,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观调控法例范和市场规制法例范,作为“二元构造”的“中间地带”,也渐渐变得重要起来。这些非典型性的、过渡性的规范在“二元构造”的罅隙中日趋生长,使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更为融为一体,从经济法系统问题构造剖析一经济法系统问题构造剖析一4/5经济法系统问题构造剖析一而为提炼经济法例范共通的法理确定了重要的基础。三、对“中间地带”的“一分为二”如前所述,在经济法系统的发展过程中,会不停地遇到诸如“中间地带”之类的构造性问题,需要“一分为二”地对待。跟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国的经济、法律与其余国家的经济、法律联系日趋亲密,经济法的系统也不可以防范地会遇到必然的影响,假如不可以够够“一分为二”地认识这些影响及由此产生的新问题,就会对经济法系统的坚固性和客观性产生迷惑。因此,对于系统发展中遇到的“中间地带”等新问题,都要注意“一分为二”地去掌握。事实上,诸如家产法、反热卖法与反补助法、价钱法等近来几年来发展较快的新式规范,作为系统的“二元结构”中的“中间地带”,如何对其进行归类,确需在进行构造分析时予以关注。下边就以这几类法律规范为例来略做说明。经济法系统问题构造剖析一经济法系统问题构造剖析一5/5经济法系统问题构造剖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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