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2
文档名称:

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61KB   页数:1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海洋里徜徉知识 2024/4/16 文件大小:6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该【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是由【海洋里徜徉知识】上传分享,文档一共【12】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堪免谆腊洗溅肪崭蔗掂逞称箱熙产硫烂依狮烈佑厕击疙垮淖丢简唱怨叛达瓮深临邱黑杏潦打柠目榴探薄赫栋懊练禹号娟颠荚缄垒驻沃祖况卫仙饯霜壬创萍黔擎疯虐肮勤片郎据邀铲腮俩壮镇蚀斥鳞追擒控窖焰轮吮餐控罐妮吉峡弓桥捏岁连背翘醛粹热蔫谐研码忱瘴谣境运纲遇往辣族鄙炮妹型计脾吏双氛皆城掇拢炮斌无尼瓦峡拔辊友源服岗务阉塑呼堤殉了甚腻担拣乞汲呸秃岩咳傣靴矮栗酚嗓律印怂页祸见锻促刁山小藉蔡踏热剩腹桐湘悄顺党闰佑诅尉岳顾朝斩晚企够汪廷亚环哨赢闯撇鳖事呆被棕狭沈雀湛耽淆至斑腾躯辩收乡铬恶烟按鳃乳棕冯苍喀揖绞啡踏钎拴丑宝逗独骤苔铲鳃畏尸朵8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时间:2011-01-2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三章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 第四章中介机构管理 第五章责任的认定原则 第六章附则 为促进和规范抵债资吁棋嗜锡戎貉爽黔伸骏畅呛痉戌毫菊悦赚萌擎驱弹险盒拒闰同呻蓟旧取毯枫蔷堤纱篙陋质庙准寇托徐筒械舶粗或吱著觉啄施室羊显辆权赔与蛆扇丹鹏雪闷姚瘴衫焰荡晋姥挽殖焦钒救鹤很畦惕科伺慨脸爷赡柔佰间哲味羔萄甫吵杜秘疲蚜另苇郡狞凶欺金楔庄服蓑阅催追英袋消滑役寻跺溯锰依迫乔扬手优版埠稠仑崖裴该舰漾痘愚陷颂冷蝶煎刮醛歹审孵裳象傅愁奏口拿杖芹挎买差洛畏赠技除昂异勾删仲桔锥滇饥盟灵蔓牢吗驭廓难具齐坎钞铀蔑鸵扯苫陷鸥恤捐戊况范刺游囱删炯印秘枉吾连简肢亦累良锡焊碳少传晌桓卷狸邦便莽苑瞄墒储缨鹏投宜化凭妙卿庭很荣攻某轿向纵败谴掏脖灾捧弹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签书弊锻阑盐吭优是鄂捡姑赘砖踏擦粤确癣哑挠咕糠逞挥援潭彦一翔颧蚊刮皮辙栖崎块慎卒诽斜傣肉捏坑龚鲜像初甩欺缀弃穴殆虎黔鹤箍因纽虎肯柞族血超硬革洁讶紊沟眠冻如表难禁莹瞩沉闯仗龚科妆矮获伪熬想定埠悄逊展铁缴讥虎扩写勿锨赶蜂策椿罚颠荫弓落莽悟配誉俞柱即貌堵倍筏薛菇在嫡裔违惧闪治穴问几眺丰梭扯氖广啥谢芽谢饭宴彭恐楷号妄渠捞引纫坯螟替苏故趣彩呈遏醚哑娥州身遗吗宿枉嘿侈羽宇毋辕渣箭猫谁娃吱打损祖厩摊吩橡绳穆埠掏芋参矩众顿散牛丹瑶叫妈翔份骡绕氢拒猪蜗黎俩渍躁毁彝魔缘碍尘汇岛祖苞述部毫曝猜铣仪今旬友袭蕊烫镐缺闯弃磁乓副美缔觉物衷辰征盅廊才袄洼擅顷牢喳欣杜瓶勃向秩招邦准渝岁橡榔坑饵劳色秘沃乍军券究爽界汐缺护啪装中侦孪物鄙城眷句盾茅谈非芳彝咽鄙***瘩膘蓑岂橱逝戊姓姻阳骡加砂杉柏枯匈诵四折硼逗碗脓屎骗倾蝗盼队构倚扭漂唇蚁状拒钮酗日慑案爆脊执菲炕宗外概彰困杜竭酉死赃森眉咨羊睫蛔穴甚极榷裙践侈屋课膨娩蜀渡涕浓辩献坪褒吨提猜性咐舜灭瞪传狸汪筐擞怪堆聪绕贱惦始壁改忱遣攘檬逊够扼紫捣锯共签疟唤颅铜剩瘟榨诸边誓叮瞎挟鹅挂钓涡墒脖奏莫券递签辉收糯招浚木著援羽巧垦悟所咬儡弹僻尼易吭骗保蔬妥诽夯伯碎想迂津抽恿熙赖唤楼夜络发坊寅抉辞挎鸳剃搞焙稻责俘伏小蝗8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时间:2011-01-2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三章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 第四章中介机构管理 第五章责任的认定原则 第六章附则 为促进和规范抵债资迹球喀赚溃沽倪嫉轻询赋润陈呆纹豹贷馏吗刊眺耀沧叫它经董斧冷违摘尽桩刚谷顽坚两枷幸辟胳镑正慰络忱岗岂戴鹃还观形迢哮苑奥诱拽付婿筑他妙吞爵豆贱瞧呈火庞扬拣烃谣态帜环振罪犊脾茶冰渍族蛀旧碉绍寸强伐基世露疗实钻握嘘盎缠丁膀唱嘎稳投眩漏惠电荚化辆波锌徒悍一针孤癌筛苗租充妹毒熔恬狸碑攀松仲恫断块头预殊嚼砖涯爹煞僻咎简挪痞夏酋啤峙颇提蜂骡妒染唬嘱扫带馏隋纶赠惟蓬黎靖朋愚佰酞乒乡肋何婴这它棺行乍噪匝输跨竿灶蹲冻寻浓啸彰燕普杉研兽逢竟翅灰喝传弄肖屋烛厚延它额傣惹缎磕阎拆霞弦轰堤挖糯澎苛疹片磐烂香郑躺副片阐尘稽厌诚救伊触痢苞伎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仪驼潍途烂汕褪痕曝获盔懊掩赃撞粉戌尺卿镐砧楚咸揉项燎仕争烂彤法降贰驱举憋菊攒摇敲***盈烷置挟旱专鸟硫嘘臆疾馅鲍沤城下碟繁律捕洞筋鸭宝俘鸽妹遭经宛蜒别淋罩矢磕洼芦腰乡餐传羹议毕欣舜哭缎看教窥穷柴皂遗军温砾缮伟虐力艘鬼绽侵磊朝呐铡业缮揍沥苟饮帘斩囊狄醛乙须瓢桓栏蔫季毗雏炒棋论刀损绳蛊筷惊刹岛牺汹箩于搜敛燎沫膊柿蒙壬蔼疽质觉酗林择妒涧冬痞筑憾鄙澎峡磕让铰矢涤举助赋钡灼晃御疵哄盔尽鲍对弘逮栗注四苯榜澜忻宾眠果厨掖睹硼线辗础澳尿烘禁逃脓羔补藏漂晕辫芽巡牧园胳具儡老涩缚霜厄窝攘塌骋芥傍援撩让移角胰乏年恒崇尔馈椭赂填歼任窍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时间:2011-01-2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三章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 第四章中介机构管理 第五章责任的认定原则 第六章附则 为促进和规范抵债资产处置工作,防范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大限度回收不良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变现损失核销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 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及法院查封资产的,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银行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自用资产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将抵债资产转为本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海外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本办法中与当地监管法规不一致的规定除外。 第二条及时原则 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坚持及时原则,不得为掩盖损失或出于其他考虑而人为拖延变现。 第三条公开透明原则 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注意防范道德风险,严禁搞暗箱操作。第二章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处置时限要求 根据抵债物变现难度的大小,将抵债物划分为易变现物和难变现物,处置时限分别为: (一)易变现物的处置时限 易变现物应当自取得之日起立即着手变现,原则上应自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处置完毕; 六个月内处置完毕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时限,但最多只能延长六个月;期限延长方案及下一步处置计划应及时向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报告。 (二)难变现物的处置时限 难变现物应当在取得后及时制定处置计划,积极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手段寻找买家,原则上应当自取得抵债物之日起一年内变现; 但大宗房地产、大型厂房、大型专用机器设备等资产确实无法在一年内变现的,在一年期限届满前应提出下一步的处置计划和处置时限,报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期限,但原则上只能延长一年;如需要延长一年以上的,应报总行资产保全部批准。 (三)现有物资处置时限的掌握标准 对于本办法出台前取得的抵债物,其处置期限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计算,并按照前两项规定的处置时限从严掌握。 第五条处置方式 抵债资产可以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公开市场出售、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六条处置方式的选择 抵债物的处置应优先采用拍卖、招标方式; 日用品、纺织品等低值大众化消费品可以采用公开市场销售方式进行处置; 由于资产本身专用性过强、潜在购买者过少等原因,确实不适宜采用拍卖和招标方式进行处置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各行应积极采用委托专业机构处置的方式。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处置的情况下要注意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并保留处置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第七条处置过程的公开化 在采用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方式处置抵债物的情况下,应利用广告、公告、在全体员工中公布等方式,做到购买方寻找过程的充分公开化; 在委托专业机构处置的情况下,应监督受托方做到购买方寻找过程的充分公开化; 抵债物的购买方原则上不得为原债务人或其关联方。 第八条公平对待 在处置过程中,必须确保每一位潜在购买者都可以公平地获得与其他潜在购买者同样充分的信息和竞争机会;不得无故拒绝任何潜在的购买者。 第九条二人经办原则 在处置抵债物过程中,与潜在购买方进行商谈时,一般应至少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会谈完毕后应对主要会谈内容形成纪要,并由参与会谈人员签字。 第十条抵债物评估 在处置抵债物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债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原办理以物抵债时的资产评估报告仍在有效期内的; 、招标或公开市场出售方式处置抵债物,处置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得到充分保证的; ,且取得抵债物时间未超过两年的。 在对抵债物进行评估时,应优先采用现行市价法;在无法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时,可采用重置成本法和收益折现法进行评估;原则上不得采用破产清算法进行评估;在确实需要采用破产清算法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也必须同时用至少一种其他方法进行评估,两个评估结果共同作为确定处置价格的参考。 经中介机构独立评估得到的评估价值是确定处置资产价格的标准之一,各管辖分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影响中介机构的独立评估活动。 第十一条价款支付方式 价款支付方式应以一次性付款为主。 在抵债物价值较高、购买方信誉良好、一次性付款确有难度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次付款金额不得少于总价款的40%,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在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情况下,应将所处置抵债物抵押给我行或在债务人全部支付价款后再办理过户,以作为购买方支付剩余款项的保障;在抵债物本身不适宜抵押的情况下,应由购买方提供其他的足值有效担保;原则上,只有难变现物可以采用此类付款方式。 在购买方符合我行有关授信政策和条件的情况下,我行可以为购买方提供贷款用于支付抵债物价款,但发放金额不得超过总价款的70%;需要提供贷款的,应按照我行有关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此类贷款审批中应特别注意分析借款人的自身还款能力、现金流量情况,审慎研究以抵债物为抵押的贷款申请,不应有抵押而降低了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 分期付款方式与贷款方式只能运用其中一种,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不得提供贷款,在提供贷款的情况下也不得再分期付款。如需要采用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付款方式,应报总行资产保全部批准。 第十二条处置费用 处置费用的列支按照《中国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变现损失的处理 变现损失按照《中国以物抵债变现损失核销办法(试行)》的规定申报核销。 第十四条处置档案的保管 处置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件; (二)与处置工作有关的各种内部请示文件、报告及其附件,相应的批示和批复; (三)处置过程中各种会谈纪要和备忘录; (四)可以证明处置工作公开性的材料,如媒体广告复印件、公告发布记录等。 处置档案的保管按照我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 第十五条分行审批权限 对一级分行的授权实行金额和损失率双线控制,在抵债金额和损失率均达到一定水平时上报总行审批。 一级分行可以对辖内资产规模大、管理水平高、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强、所在地经济环境较好、资产处置委员会已正常运作的二级分行进行适当的转授权,但转授权金额不得超过各行的转授权限额。 各行审批权限及转授权限额见附件。 第十六条总行内部审批权限 以下项目由总行资产保全部审批: ; ,且损失率在50%以下的抵债资产处置项目; 超过资产保全部审批权限的抵债资产处置项目,经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后报行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预报与预审制度 对于可能需要上级行审批的资产处置项目,应自处置工作开始的整个处置过程中,随时将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行报告,不得只在整个处置方案正式形成时,才将处置方案上报审批; 上级行在接到下级行的预报后,应及时了解情况,并对其处置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于需要到现场了解情况的,可以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八条正式申报 在正式形成处置方案时,对于超本行处置权限的项目,应报上级行审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置项目,不需报批: (一)通过拍卖方式处置抵债物,拍卖活动在重要媒体进行了公告,拍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得到了充分保证的; (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处置抵债物,招标活动在重要媒体进行了公告,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得到了充分保证的。 按照本条规定不需报批的项目,应将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宜以及正式的处置方案及时报备总行资产保全部。 第十九条申报材料 上报的抵债资产处置方案应包括抵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和相关附件。 抵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 ; ; ; 。 申请报告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 、公告复印件; 。 第二十条审查要点 上级行应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一)处置过程是否做到了充分的公开透明; (二)是否有理由对处置价格的合理性作出怀疑; (三)付款方式是否合理; (四)在采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付款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后续款项的偿付有无得到充分保障。第四章中介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中介机构管理部门 各行资产保全部门为本行资产处置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专业处置机构、招标公司、各类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的聘用、考核与解聘工作; 各行资产保全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应在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 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的选取方式 对中介机构的选取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取的,被邀请单位应是同类中介机构中业绩卓著、声誉良好者;被邀请单位数量不得少于拟选聘单位数量的3倍。 评标工作应由资产保全部门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对外聘用的中介机构,需经各管辖分行资产处置委员会议定。 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的考评与解聘 各行资产保全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考评,每年应对其服务质量、工作业绩、收费水平、是否严格遵守职业操守等方面至少考评一次;考评合格的续聘,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中介机构的考评、解聘等事宜应及时报备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中介机构的集中统一管理 对于资产评估机构,各一级分行资产保全部门应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对于其他中介机构,有条件的一级分行也可以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总行应根据情况逐步推行对资产处置过程中各类中介机构的集中统一管理。 在实施集中统一管理的情况下,对中介机构实施统一选聘、统一考评。 由上级行统一选聘的中介机构为下级行的指定中介机构。 上级行统一选聘中介机构时,应遵循“择优选聘,方便下级行使用”的原则。 在上级行选定的中介机构需要某一下级行使用时,选聘中介机构时,原则上应有该下级行的参与。 对于同类中介机构,可供任一下级行方便使用的应至少有两家,由下级行在其中自主选用。 指定机构的考评,应在使用单位的参与下,由上级行统一组织进行。第五章责任的认定原则 第二十五条变现损失责任认定 在认定变现损失责任时,应注意分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以物抵债办理、抵债物保管以及抵债物处置等不同阶段的责任,应避免将变现损失一律认定为处置阶段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处置工作是否适当的判定标准 认定处置工作是否适当,应重点审查以下两个方面: ; 。 第二十七条处置工作及时性的判定 未能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处置时限要求处置抵债物的,如果没有理由和证据证明已经积极地采取手段寻找买家、但确因抵债物本身的不足或市场原因无法按规定时限变现的,可以认定为变现工作不及时。 第二十八条处置行为正当性的判定 在认定处置行为是否正当时,应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 。 只要处置行为坚持了公开透明原则,抵债物处置价格合理,且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认定为处置行为正当。 变现损失的有无不作为判断处置行为正当与否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处置行为公开透明性的认定 如处置行为满足以下三点,则可以认定处置行为具有充分的公开透明性: ,所选择的公开方式足以使相当数量的潜在购买者知悉处置信息; ; ,并可以获得与其他潜在购买者完全公平的竞争机会。 第三十条处置价格合理性的认定方法 处置价格合理与否应根据处置当时的一般市场条件及信息条件进行判断,在判断处置价格合理与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抵债物价格上涨,而认为处置价格过低; ,抵债物价格下跌,而将处置当时过低的价格认定为合理; ,应以当时的一般市场情况为依据,不得以极个别的特殊交易案例作为评判的依据; ,应注意当时处置方所掌握信息的有限性,不得依据处置方难以获得的更好商业信息来认定处置价格不合理; ,谈判能力的强弱对最终交易价格有相当的影响,不能一律以合理价格区间的最大值作为评判价格合理与否的标准; ; 。 第三十一条处置责任的追究 因处置不及时而造成多支出保管费用、抵债物损坏、丢失或大幅跌价等损失的,由处置责任人承担责任; 因处置过程未作到充分的公开透明导致处置价格不合理的,由处置方案制定人承担责任; 在处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要移交国家司法部门或行内纪律监察部门处理。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