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1
文档名称:

建筑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2,272KB   页数:2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建筑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qsrkmc24 2018/1/16 文件大小:2.22 M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建筑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九龙坡区建筑施工现场
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九龙坡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对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项目管理岗位管理人员及施工现场一线工人实行面部识别监督管理。
第三条施工现场应纳入考勤管理的人员有项目管理岗位人员、现场作业工人。施工项目部人员配备数量应按《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执行。
第四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出勤率。
第五条施工现场面部识别考勤系统报装、运行、设备配置、管理及解锁等按照《重庆市九龙坡区建筑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参与考勤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考勤结果无效,同时对其行为进行通报批评,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细则由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制定并监督管理。
重庆市九龙坡区建筑施工现场人员
在岗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重庆市九龙坡区建筑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人员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九龙坡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对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项目管理岗位管理人员及施工现场一线工人实行面部识别监督管理。
第三条为确保施工现场人员在岗工作动态、实时、准确,现采用广域网系统( Face Attendence,以下简称“IFA”系统),通过互联网、3G、生物特征(“IFA”人脸)识别等技术,实现工地现场人员信息实时传输和动态监督。
第四条施工现场应纳入监督管理的人员如下:
(一)“项目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项目总监、总监代表、监理员等岗位人员。
(二)“现场作业工人”包括: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所有一线工人。
(三)施工项目部人员配备数量按《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执行。
第五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出勤率。
出勤率以施工现场面部监督系统验证数据为基础进行统计。项目负责人在岗时间暂按不得低于该项目正常施工时间的50%。项目总监在岗时间暂按不得低于该项目正常施工时间的1/3,如项目中未设置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该项目总监在岗时间暂按不得低于该项目正常施工时间的50%。总监代表、质量员和安全员在施工期间应保证正常施工时间在岗履职,
出勤率不得低于该项目正常施工时间的70%进行考核。
第六条施工现场面部识别监督系统报装要求:
(一)建设项目在区建管科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之时,建设单位应持相关管理人员执业证件及书面证明材料(项目人员任职文件原件)到区建管科进行首次人员确认,并申报安装面部识别监督系统。
书面证明材料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任命文件、项目监督人员备案表(附件1)、执业资格证等。
(二)建设项目应按要求安装监督系统,调试成功并试运行一周后,方可施工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施工现场面部识别监督系统运行要求:
(一)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监督系统运行管理,建设单位应督促相关人员认真进行监督工作。
(二) 纳入监管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按要求在每日的进、出场时间进行面部识别监管。系统根据上下午监督时间认定出勤情况。如项目因故停工,施工单位须记载施工现场停工时间及原因、复工时间等。
(三)纳入监管的岗位管理人员应与报建委备案人员一致。如在施工期间人员发生变更,需
按以下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同缺勤:
,并出具相关任职文件;
,方可更换;
《面部识别监管人员变更表》(附件2)并在区建管科办理管理人员变更手续。
(四)管理岗位人员因婚丧、生病、出差、学****等情况,应出具相关证明,建设单位签署证明意见,可折抵相应出勤天数。缺勤期间必须指定具备同等资格人员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施工现场面部识别监督设备按照下列要求进行配置和管理:
(一)新开工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人脸识别监督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