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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股东与股权.doc

上传人:changjinlai 2018/1/16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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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六章   股东与股权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应了解股东的概念、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股权转让的原则和程序等,并能结合实践问题加以分析和运用。
【教学重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分类;股权的转让;股东诉讼制度
【教学难点】股东的资格认定;股权的法律性质;股权转让的效力
第一节   股东
一、股东的含义
股东是指基于对公司的出资或其他合法原因,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有的国家将向公司的出资者统称公司成员,仅将股份公司的出资者称股东。由于公司的类型、投资人向公司出资的时间以及取得股权的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对股东的含义可以有不同的表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因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出资而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指在公司设立时或在公司成立后合法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96页)
二、股东资格
(一)股东资格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自然人股东的行为能力做出明确要求,但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才能有效的进行设立协议的签订、章程的签署、出资的缴纳等法律行为。

在我国,各类国家机关禁止经商、办企业,所以不能成为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但是,经国家授权的专门机构可以作为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

为防止公司与股东的法律地位合二为一,各国公司法一般都禁止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我国公司法虽然也允许公司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回购自己的股份,但该规定只是为了解决减资、合并等特殊问题,并非为了是公司最终成为自己的股东。

如我国《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是为了便于公司设立责任的承担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和监督。

如法律规定国家机关的公务员、检察官、法官等不得作为公司的股东。此外,章程对股东资格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参见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98-299页)
(二)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

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指通过直接向公司出资而取得股东资格,包括公司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和公司设立后增资扩股时的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派生取得,是指通过转让、赠与、继承、析产、公司合并等途径活的公司股权从而取得股东资格。
(三)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以持有公司股票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权登记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在疑义;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主要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我国法律未就如何认定公司股东资格做出明确规定,学界对此问题认识不一,审判实践中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也不一致。由于实践中投资者及公司的行为不太规范,导致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变得十分复杂,解决此类为题,宜分别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思路:

由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股东资格的认定应采意思主义,即看“是否依法定程序得到其他股东认可
”。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公司成立时所有股东都要在章程上签字,所以,在章程上签字的原始股东皆具有股东资格。在继受取得股权之情形,如果符合法定或章程约定的条件何取得程序,应认为具有股东资格。

一般来讲,入股资格在得到其他股东认可的情况下,公司即须认定该事实,但前提是公司知情,所以,只要股东依法定或章程约定程序将股东加入的事由告知公司,公司即应将该股东的名字列入股东名册。所以,一般情形下应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作为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但如果公司拒不将股东名字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有其他证据证明已告知公司股权取得的事实的,比如持有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也应认定其股东资格。

为保护交易安全,在出资人与第三人之间就股东的资格问题发生争议时,应坚持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维护公司登记的公信力,以工商登记为准,但第三人须为善意。
三、股东的法律地位
股东的法律地位既体现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又体现在股东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中。
(一)股东享有股权
这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体现。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交由公司进行经营,按其投资份额对公司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的总称就是股权。股权既是股东法律地位的具体化,又是对股东具体权利义务的抽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