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法
第一章刑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刑法概念
狭义刑法,就是指刑法典。
广义的刑法,是指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附属刑法。
第二节、刑法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第5条明确规定了的基本原则:罪行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行法定的经典表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行法定的派生原则:
(1)禁止类推原则;
(2)排斥习惯法原则;
(3)禁止事后法即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体现在刑事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中,不仅体现在定罪、量刑,而且在行刑上也是平等的。
《刑法》第4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三)罪刑均衡原则;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真题回顾】
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
第二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一、空间效力
(一)属地主义
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浮动领土:船舶、航空器+我国驻外使馆
属地原则的“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
(二)属人主义
属人主义,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还是在外国,都适用本国刑法。
特别知识点:(出题点)
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普通公民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犯罪较轻的——法定刑在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三)保护原则:即以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还是外国,都适用本国刑法。
(四)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过几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二、时间效力——溯及力
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是新法不认识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