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1、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事项监管
单位: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在建建筑工程,包括在建建筑工程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1、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3、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落实情况;
4、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5、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施工、监理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
2、工程项目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
3、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4、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5、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常规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4次,由监督员对所负责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日常巡查,必要时,对原材料进行抽样监督检测;
2、专项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组织靠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整治,特别是对起重机械、安置房等实施重点督查;
3、抽样监督检测:对混凝土、钢筋以及钢管扣件开展日常抽样监督检测。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签发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4、对施工现场钢筋等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测或者监督抽查;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对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应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
2、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的,移交执法科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将检查记录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作为工程招投标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管理,提高我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建筑施工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等。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建设手续(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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