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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山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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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准绳,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甚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就诸项民法基本原则而言,它们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它构成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离开了民事主体之间平等的假定,民法就丧失了存在的根基,也就无从谈起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2)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民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确认并保证民事主体自由的实现;(3)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在交易领域内,只有违背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公平安排,方会成为民法通过公平原则予以纠正的对象,因此在交易领域内公平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4)诚实信用原则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力法律要求,以谋求个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5)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项内容,对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和善良风俗原则都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但善良风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不同。善良风俗原则丼不强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地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它只是消极地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不得逾越的道德底线。(6)诚实信用原则则强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地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它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满足的道德标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力图谋求不同民事主体之间自由的和谐共存。由前述民法诸基本原则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推导出一项法治社会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民法的制定应遵循的立法原则,即:对于民事主体自由的确认和保护,既+需要理由也不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对民事主体自由的限制,则既需要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又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这里所谓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就包含在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之中,其实质就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前述民法诸基本原则问的关系同时也对应着讨论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一项论证规则,在讨论民法上价值判断问题的过程中,做出的价值判断倾向于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一方,应承担论证自身价值判断结论正当性的责任。,就应当确认或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33、答:(1)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若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权;若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务。(2)。这是多数人之债的根本特征,也是连带之债成立的先决条件。。。:..债的目的是同一的,是指各债权人享受的债权或者各债务人负担的债务的目的是一个,各债权人中即使某人受偿全部债权或各债务人中即使某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债即消火。。这是连带之债的根本特征,也是由连带之债有同一的目的所决定的。连带关系,是指就多数债权人或者多数债务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3)连带之债之“连带”,主要体现在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上。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两个方面。外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内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间的关系。,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任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全部履行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就同时消灭。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得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淸偿完毕,每个债务人不论其是否应债权人的请求履行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债务只要全部清偿,各债务人的债务均消灭,均不再对债权人负清偿义务。b内部效力连带债权的各个债权人都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但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因各个债权人只能享受自己得享受的权利份额,所以,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得享受的权利份额的侦权人,应当按债权人之间的权利比例返还给其他债权人。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但在各债务人之间,各债务人是按照一定份额分担债务的,所以,清偿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债务人存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履行了义务的债务人享存的请求其他债务人偿还其应承担份额的权利,即为债务人的求偿权。34、答:U)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优先①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②如当事人没有约定,同一愦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③如当事人没有约定,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乂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处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又可以要求物上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2)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的责任承担①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物的担保时,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丧失物上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②对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并存,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有何影响尚无明文规定。35、答:不当得利主要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一方获得利益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财产的积极增加,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火,使财产范围扩大。芄具体表现形式为:财产权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财产权的扩张及效力的增强;财产权限制的消灭。财产消极的增加,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没有减少。包括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本应负担的债务而未负担或少负担;本应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负担而后来不再设定等。获得利益的方法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可以是受益人的行为,也可以是受害人的行为,还可以是第三人的行为;甚至可以是自然事实。他方受到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又包括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即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采取了非直接因果关系的观点,即只要他方的损失是由取得不当利益造成的;或者如果没有其不当利益的取得,他方就不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均应认为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构成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36、答:(1)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出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2)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別:..①发生的事由不同。中止的法定事由出自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不能决定的事实;中断的法定事由为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事实。②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届满前的最后6个月内;中断可发生于时效期间的任何时间。③法律效果不同。中止的法律效果为不将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il入时效期间,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讣算为总的时效期间;而中断的法律效果为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重新计算时效期间。37、答:(1)遗嘱自由是指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自由,其内容包括设立遗嘱自由、撤销或变更遗嘱自由、遗嘱内容自由、遗嘱方式自由等。我国《继承法》上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有两种:遗嘱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必留份制度的建立,包括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应当保留胎几的继承份额。五、案例分析38、:乙、戊。具体分析如下:我国《继承法》确定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1)根据《民通意见》第37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据此,在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乙同甲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其有权继承甲的遗产。(2)甲在其宣告死亡期间与丁的婚姻由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欠缺婚姻关系成立的要件,则其与丁的婚姻关系不成立。因此,丁不能作为甲的配偶继承甲的遗产。(3)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养子女同养父母的关系确立后,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因此,平的几子丙被他人收养后则无权继承甲的遗产;戊为甲的非婚生子女,有权继承甲的遗产。39、答下列问题::..(1)谁有资格向法院申请对甲的死亡宣告?为什么?(2)两继承人所得财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3)甲与丁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4)乙之女友对甲是否有义务返还项链?为什么?(5)甲与丙之间在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是否自动恢复夫妻关系?为什么?答:(1)甲妻丙有资格向法院申请对甲的死亡宣告。理由:《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25条确认,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其顺序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2)乙丙应当将所得的财产返还给甲。理由: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3)甲与丁的买卖协议有效。理由:宣告死亡只是依法对失踪人死亡的推定,事实上该失踪人的生命不一定终结。某自然人在甲地被宣告死亡,但他仍在乙地生存时,就应承认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然能够独立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仍然可以是有效的。(4)乙之女友对甲没有义务返还项链。理由: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乙之女友并不是因继承法取得的项链,对甲而言,他只能请求乙给予适当补偿6(5)甲与丙之间在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不能自动恢复夫妻关系。理由: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已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其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曰起恢复。六、论述题40、答:我国《合同法》从内涵、特征、归责原则、样态、免责事出等方面对违约责任制度作出了界定,现概述如下。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民事法律后果。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违约行为的发生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无违约行为即无违约责任。—般而言,违约行为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大类。自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而言,违约行为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主观过错过错,是指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