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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地区城乡规划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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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地区城乡规划局.doc

上传人:1387230**** 2018/1/17 文件大小:41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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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地区城乡规划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邢台市城乡规划局
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基准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许可事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设定行政许可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行政许可方式
先向局监察室报选址论证审查再向市政务大厅申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行政许可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定,申请选址意见书。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2、授权委托书;3、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6、《建设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证明》;7、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行政
许可程序
受理1个工作日→科室审核2个工作日→现场查验1个工作日→主管局长及总工联审2个工作日→局长办公会审定1个工作日→主管局长签批2个工作日→窗口发件1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证件
及有效时限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年
申请人办理行政
许可过程中的
救济权利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都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许可受理
地点、时间、监督
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地点:邢台市中华大街88号城乡规划局509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14:30—17:30)
监督机构:邢台市城乡规划局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2261098
网站: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许可事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设定行政许可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行政许可方式
先向局监察室报用地图审查再向市政务大厅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行政许可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和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申请材料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1、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