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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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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②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②物尽其用原则。物尽其用,是指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物尽其用也是我国物权法的目的之一,因而,在共有财产的分割中,也要充分体现这一原则。③依法分割原则。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共有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事由请求分割,在对分割方式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分割方式进行分割。(2)分割的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具体来说,可采取三种方式:①实物分割。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在不影响共有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以对共有财产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②变价分割。如果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意接受共共有物时,可以将共有物出卖,由各共有人分别取得价金。③作价补偿。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该共有物。对于共有物的价值超出其应得份额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35、答:《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对人格权进行了规定,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婚姻自主权等,这使公民的人格利益保护有法可依,有利于保障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维护人格利益。但是该法的规定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格权,没有对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定。当实际生活中发生了不能归入这几种具体的人格权的侵权纠纷的时候,就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民法通则》第目1条在实践中被滥用。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于这一条是该节所有条文当中含义最为宽泛的―条,于是,现实当中大量的无法划入其他几种具体的人格权当中去的侵权案件都被披上了“侵犯名誉权”的外衣,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民法通则》中未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实践中将其纳入第1目1条的规定之下。但实际上第101条规定的是公民的名誉权,其在权利客体、构成要件、侵权方式和侵权后果等方面与隐私权都存在着显著的不同,不能等同视之。实践中许多侵犯公民居住安宁、人格尊严和人分自由的案件因不属于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婚姻自主权的范围,都被纳入到了第1目1条的规范之中,导致了法律适用当中的混乱无序。36、答:所有权的消火,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财产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导致所有权消火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几种:(1)所有权客体灭失这是指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因各种原因而不复存在。例如,因自然灾害、生活消费、生产消耗等事实或行为引起的所有权客体的灭失。(2)所有权主体消灭这是指因所有权人主体资格的丧失,导致其享有的所有权的消灭。(3)所有权被依法转让这是指所有权人通过法律行为处分其财产,自愿将其享有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4)所有权被抛弃这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放弃自己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例如,公民丢弃某项财物,放弃继承的财产等,从而导致其不再享有对被弃财产的所有权。(5)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偿或无偿地迫使所有权人转移其享有的所有权。、答: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在合同到期前,合同当事人只有民事义务而无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主体并不完全相同。在保证制度中,民事义务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而民事责任的主体则可能是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在履约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民事责任的范围就小于民事义务的范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无民事义务即无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义务的保障,有民事义务不一定发生民事责任。五、案例分析38、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假如某日甲乙的妻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廝打,乙遂禁止甲及其家人通过自己的土地。乙的做法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为什么?(2)本案中,假如甲进城务工颇有积蓄,遂将全家接到县城生活。该土地则依法转包给外来人员丙。乙以丙与其并无约定为由禁止丙从其土地上通行。乙的做法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为什么?(3)本案中,假如甲经过有关部门许可,可以在其土地上建造一个小小的码头。其与乙约定可以在乙的土地上划出一条宽不足两米的小道供运货之用。该合同创设的是什么权利?(4)前题中,若甲将该土地及码头转让给丁。丁能否主张对该道路的通行权?为什么?(5)第三题中,若乙将其土地转让给戊。甲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对该道路的通行权?(6)本案中,假设三年前乙在其土地上种植国外引进的新农作物。该植物生命力极为顽强,39、答::..件包括:①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抗辩方负有先为给付的义务。②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主要是指下列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本案中,甲与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并不能表明甲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故乙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乙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支付首期款,构成违约。(2)甲不应承担无法交货的违约责任。理由:《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118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本案中,甲养殖场遭遇洪水灾害,造成甲饲养的大部分鸡死亡,属于不可抗力。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并告知乙无法交货,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故甲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六、论述题40、答: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自然人的隐私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法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设有限制。公众人物,是指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包括政府公务人员和各界、各行业的知名人士。对于政府公务人员隐私权的限制的主要理由在于,他们的某些个人生活已经成为政治生活的一部分。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一一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己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对于知名人士隐私权的限制的主要理由在于新闻价值和公众的合理兴趣,同时,还应当考虑到他们在某种意义上己经成为一个社会特定时期良好道德的化身、人们学****的榜样,如英雄、劳模等,对其隐私权进行限制,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对于公众人物拥有的与政治生活或者和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仍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侵权责任法》制订之前,我国现行有关立法对隐私权的独立地位未予确认,而是将侵害隐私的行为作为侵害名誉权处理。例如,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麻风病、梅毒、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而这本应属于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祌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受害:..为何种权利未予明确,但不能因此否定隐私权独立于名誉权等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地位。《侵权责任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