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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2021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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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2021年).pdf

上传人:1781111**** 2024/5/11 文件大小:49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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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单位拒报或者谎报入河排污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