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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培正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经济学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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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培正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经济学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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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考核,考查科目可采用开卷、口试、独立或分组完成规定的实验、项目、论文、课题等方式进行考核。第二十八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情况评定学****成绩,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专业必修课程和综合实践课程合格标准为C等(),其它各类课程的合格标准为D等。第二十九条为了客观评定学生的学****质量,学校对每位学生每学期的各门课程的成绩(GradePoint)分11个等级A、A-、B+、B、B-、C+、C、C-、D+、D、F进行评定。成绩划分等级、绩点、考试科目成绩要求如下:等级AA-B+BB--D+①评成绩60分以上(含考试60分),但考试成绩60分总评成科目考试成绩、总评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以下或;绩50分成绩②总评成绩50(含50)~以下要求60分之间。(一)绩点成绩用于计算学分绩点平均成绩(GPA值)。(二)总评成绩、考试成绩、平时成绩采用百分制。总评成绩=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例。4:..生平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例范围为20~70%。平时成绩的比例由老师在上课前报二级学院(直属系、部)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告知学生。(四)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总评成绩一定要达到相应的成绩要求才能得到相应的成绩等级。(五)军事训练课、实验(实训)课、毕业实****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采用A、B、C、D、F五级记分制。(六)考查科目的成绩可以采取十一等级记分制,也可以采用A、B、C、D、F五级记分制,具体评定方法由老师根据课程特点和考查方式决定。课程的重修所有课程不设补考,考核不合格课程,应参加重修、辅重修或者另选其它课程。其中必修课程不合格者,应重修直至达到合格为止,方可取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选修课程不合格者,可重修该门课程,也可另选其它相应的选修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放弃。重修后,以该门课程取得的最好成绩取代原来的成绩。第三十一条如果在考核期间,因病住院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者,须在考核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缓考,获得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未办缓考手续的,视为旷考。第三十二条凡无故缺考、旷考、***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其课程的考核成绩以F等计,记录在学生的成绩单中,该课程必须重修。第三十三条凡是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必须重修。第三十四条为了保证我校学生的毕业质量,学生修业期满,()以上。计算GPA值的公式为:∑(学分×绩点)GPA=∑学分GPA值是以数值表示的,并取小数点后两位;学分指取得学分。第三十五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累积绩点平均成绩(GPA)、***、缺考、取消考试资格等都要记录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第七章主修与辅修第三十六条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鼓励学生扩展知识范围,提高就业竞争力和工作适应性,建立主辅修专业制度。辅修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辅修专业的课程学分可以作为创业就业导向课的学分,但同一门课程学分不能重复计算。第三十七条辅修另一专业的学生,必须修完所要辅修专业课程组所要求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毕业时,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三十八条辅修另一专业的学生,其毕业条件不变。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可根据自5:..适当延长学****时间,但在校学****的期限仍按第四章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不能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毕业条件的学生,无论其是否修够辅修专业学分,均不能取得辅修专业证书。第八章转系转专业第四十条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入学1年内不得转专业。第四十一条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按《广东培正学院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规定》办理。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第四十二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达到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一)达到《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要求;(二)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三)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数,经管类、法学类、语言类、艺术类各专业(含方向)总学分163。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专业(含方向)总学分170。累积绩点平均成绩(GPA);(四)通过学校规定的外语水平测试(具体详见本办法附录:广东培正学院外语水平测试规定);(五)完成学校规定的双语授课的专业课程。第四十三条对累积绩点平均成绩(GPA)()以上的学生,学校将授予一级荣誉生(TheFirstClassHonor)称号;累积绩点平均成绩(GPA)-()的学生,学校将授予二级荣誉生(TheSecondClassHonor)称号。第四十四条学生修满至少135学分并通过毕业实****资格审查后,方可参加所在二级学院(直属系)组织的毕业实****第四十五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体能测试合格,学满一学年以上,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或者在校修业年限超过六年仍不能毕业的学生,可取得肄业证书。第四十六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一)未达到《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要求;(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三)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经管类、法学类、语言类、艺术类各专业(含方向)总学分163,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专业(含方向)总学分170但累积绩点平均成绩(GPA);(四)未通过学校规定的外语水平测试;(五)未完成学校规定的双语授课的专业课程。第四十七条学生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在校学****未满一年而要求退学者,学校只出具相应的学****证明和学****成绩单;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包括学位证书、6:..,学校仅可出具写实性证明。凡属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结业生,可在1年后凭工作单位或地方基层组织的政治思想品德及工作表现鉴定证明,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属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结业生可在1年内申请补测1次,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属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结业生,可在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期间,继续修读一些课程,累积绩点平均成绩(GPA),才可换发毕业证书;属第四十六条第(四)款的结业生,可在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期间,继续参加学校规定的外语水平测试,直至达到要求后方可换发毕业证书;属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结业生,可在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期间,继续重修相关双语授课的专业课,直至达到要求后方可换发毕业证书。第十章学位授予第四十九条学位授予按照《广东培正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4年9月修订)》执行。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提到的有关事项(如入学与注册、转学、休学与复学、考勤、奖励与处分等),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东培正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级起执行。(依据培正教[2017]22号文件修订)7:..广东培正学院外语水平测试规定第一条凡未通过规定的外语水平测试者,不能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第二条外语水平考试及合格标准为:(一)一般专业(非外语类和非艺术类专业)达到下列规定之一:(CET-4)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TOEFL)考试50分及以上;(IELTS)(通用类或学术类均可);(BEC)考试中级及以上成绩。(二)艺术类专业通过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PRETCO-A)。(三)英语类专业达到下列规定之一:(TEM4)考试;(TOEFL)考试80分及以上。(IELTS)(通用类或学术类均可)(四)日语类专业达到下列规定之一:(N2);()650分及以上。(五)西班牙语专业达到下列规定之一:;。(六)通过学校组织的毕业生外语水平考核。第三条在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时,学生参加了不少于2次上述第二条(一)~(五)外语水平考试后,仍未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的,方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生外语水平考核。学校组织的毕业生外语水平考核,考核仍不合格的,亦被视为“规定的外语水平测试不合格”,须继续参加上述第二条第(一)至第(五)款规定的外语水平测试,达到规定的对应合格标准后,方可取得毕业证书。8:..(试行)加强成本核算,现就我校教学班规模及排课工作作如下规定:一、教学班规模课程类型班级规模(学生数)备注专业必修课60公共必修课60专业选修课60创业就业导向课60实验(实训)课程60外语口语类课程20外语非口语课程40公共选修课75体育类课程40思政理论课程80形势与政策课120二、排课原则(一)均衡性。同一时间的排课量不得超过本院(直属系、部)总课程时间段(不含晚上第9-11节课和星期二下午)的10%。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应基本均衡。保证教师有充沛的精力,每位教师每天安排上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节;一天安排有6节课的教师,必须中间保证休息一天;理论课同一上课班级同一门课程每次上课节数不能超过3节,超过3节的课程每周分两次安排上课,上课时间至少间隔一天。(二)便于各部门开展工作。所有课程的上课时间尽可能安排在周一至周五白天,其中周二下午不排课,专业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得安排晚上上课,各二级学院(直属系、部)负责人周二全天不排课。(三)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的原则。为实现每门课程至少能有两位教师承担,减少选课人数达不到学校规定的开班人数而取消课程,对计划开设2个班及以上的课程,建议:同一时段安排2个班。(四)节约的原则。各课程班级数量和各班上课时间应首先考虑便于学生选修,各课程上课时间安排分布要均衡。以节约教师和教室资源,各上课班级的学生人数应按照本规定设为最高容量。9:..不能按上述规定要求排课的,需填写《广东培正学院排课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按申请排课。附表:广东培正学院排课申请表(培正教[2016]45号文件)10:..院(系、部)专业开课学期名称课程名称课程类别申请排课原因(详细填写排课理由)申请人签字:时间:年月日院(系、部)负责人意见负责人签字:时间:年月日教务处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字:时间:年月日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意见签字:时间:年月日注:本表用于未能按规定排课课程申请。11:..锻炼学生的创新思维,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学院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并给予一定的奖励,特制定本奖励办法。一、、国家专利,或参加《广东培正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规定的学科竞赛获奖的学生。、省、市级的文学或艺术方面的竞赛中获得奖励的学生。。第二条学生申请学分奖励的项目应事先在学院主管部门备案,或参加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赛事,未经学院批准参加的比赛原则上不进行学分奖励。第三条同一学期在同一类型(科技、发明、文学、艺术类)的比赛中获得多项奖的学生,以获得的最高项奖计算学分奖励,不得累积计算。第四条奖励的学分不得冲抵必修课与专业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学分。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记载获奖项目和所得奖励学分,所得奖励学分的课程等级记为C+。第五条奖励的学分根据参加赛事的级别和取得的成绩确定。(一)科技、学科竞赛类。具体按表1执行,表1中未列举的名次,不给予学分奖励。表1科技、学科竞赛类获奖学分奖励标准一览表奖励学分数国家级省级市级14第一名12第二名10第三名第一名8第二名6第三名第一名4第二名2第三名(二)文学、艺术类。具体按表2执行,表2中未列举的名次,不给予学分奖励。12:..2文学、艺术类获奖学分奖励标准一览表奖励学分数国家级省级市级13第一名11第二名9第三名第一名7第二名5第三名第一名3第二名1第三名第六条奖励的学分等级认定标准:主办单位为政府直属部门或机构,奖励的学分等级根据部门或机构的等级直接进行认定;主办单位为行业协会、学会或民间组织,根据主办单位的等级,奖励学分等级相应降一级,国家级降为省级,省级降为市级。对其他类型赛事的等级,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认定。第七条学分奖励审批程序学生参加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赛事并取得相应名次后,填报学分奖励申请材料,包括:广东培正学院学分奖励申请表(附件1)、获奖证书及复印件,提交教务处,经审核批准后,记录相应奖励学分。第八条科技、学科类竞赛以及文学、艺术类竞赛获奖者仅给予学分奖励,不进行课程加分。《广东培正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规定的学科竞赛、并获得可享受奖励荣誉的学生或指导教师。,按《广东培正学院参加校外第二课堂活动获奖的奖励办法》已进行了奖励的,不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同样,如果已参照本办法进行了奖励的,不再享受《广东培正学院参加校外第二课堂活动获奖的奖励办法》的奖励。第十条经学院批准参加的学科竞赛,组织单位在参赛前,应把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名单报教务处备案,比赛结束后,根据获奖情况与备案名单进行奖励。第十一条奖金奖励标准(一)、奖项具体情况对获奖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个人获奖参照表3标奖进行奖励:表3学生个人获奖等级与奖金标准一览表等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国家级5000300025002000800省级200015001000500200市级800600400200100校级-20010050-13:..1)竞赛等级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进行认定。(2)参加各级竞赛决赛的学生,获得成功参赛奖或者未获名次等级奖励荣誉的,参照优秀奖标准给予奖励。(3)同一作品参加不同竞赛活动获奖,只取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计奖。(4)以团体组队形式参加比赛获奖的,不对团体内个人奖励,参照表4标准进行奖励:表4学生团体获奖等级与奖金标准一览表等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优秀组织奖国家级1000060005000400016001600省级4000300020001000400400市级16001200800400200200校级-400200100-100(二),按实际培训课时数计算工作量。对参加省级以下学科竞赛的原则上不组织赛前培训。,学院对获奖项目的指导教师给予适当奖励。(1)指导教师指导个人获奖的奖励标准按照获奖学生个人奖励标准执行。(2)指导教师指导团队获奖的奖励标准按照获奖学生个人奖励标准(表3)。(3)教师指导参赛团队、或者学生同一作品参加不同级别的竞赛活动获奖,只取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计奖。第十二条学院把学科竞赛奖金列入经费预算,在“学科基本建设费”中学科竞赛项目列支。第十三条各组织单位在竞赛结束后须将获奖证书彩色扫描电子文档及复印件提交一份教务处存档,填写《广东培正学院学科竞赛获奖奖金申请表》(附件2、3),审批通过后,方可领取奖金。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与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