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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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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上传人:1781111**** 2024/5/11 文件大小:78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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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通政办发〔2021〕5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25日南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三章年度建设计划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化集约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4号)、《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通政发〔202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市预算资金实施建设的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包含市级智慧城市项目和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市级智慧城市项目,是指列入市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或大数据发展规划、促进部门之间信息整合共享、提升城市管理与发展水平的信息化项目;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是指市级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的业务信息系统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等项目。第三条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共享、互联互通、资:..第四条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牵头编制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建设方案开展综合评估和前期论证,负责项目的计划编制、实施监督、验收评估、绩效管理等工作,并负责指导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市委网信办负责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审查和监管;市委机要保密局负责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中保密、密码应用与安全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档案局负责监督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档案整理和档案验收工作;市工信局负责指导并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并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市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的审计监督;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申报、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第五条申报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或相关要求,符合政务信息化发展趋势,需求合理,目标明确;(二)遵循集约化建设和整合共享要求,建设方案可行,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规范;(三)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合理可行,属于市级公共财政供给范围;:..(四)有科学、合理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第六条市级电子政务外网中涉及网络、云中心、基础平台及应用、安全防护等,由市大数据管理局统筹建设。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七条市行政审批局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第八条对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已经列入国家、省和市的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或大数据发展规划的;(二)总投资在300万元—500万元(含)之间的。第九条对满足下列任一条件且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要求的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一)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二)因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的;(三)总投资在300万元及以下的。第十条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但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第十一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框架方案要确定项目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信息资源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履行决策、报批等程序。第十二条跨层级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目的衔接。对确需市、县(市、区)统筹建设,但经费分级拨付的项目,可由市级部门统一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和招投标流程。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市行政审批局的批复文件或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明确共享类型,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与特定部门共享,或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完整性、时效性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各部门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项目代码,履行报批手续。第三章年度建设计划第十五条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申请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项目申报。各部门依据相关规划,结合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围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及规模、计划总投资等,提出项目建设方案等报至市大数据管理局。(二)项目初审。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方案开展综合评估,形成评估论证意见。:..项目经综合评估通过后,列为前期工作项目,由市财政局安排前期工作经费。(三)文件编制。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初审意见,组织有能力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报送至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大数据管理局根据提交的相关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论证,提出论证意见报市政府。对于投资规模大、专业性强的项目,可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也可根据项目类别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项目咨询意见、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前期论证的依据。(四)项目报批。项目前期论证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报批工作,市行政审批局依法开展审批。(五)项目储备。对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由市大数据管理局列入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储备库。(六)年度计划。对已列入储备库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大数据管理局申请纳入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年度财政承受能力,编制下一年度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建议方案。建议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下达投资计划,作为下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的依据。第十六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或前期研究较为充分且急需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大数据管理局按原决策程序,原则上在年中一次性调整(调入)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第十七条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组织实施,除前期工作经费外,不得拨付、使用财政资金。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每季度末向市大数据管理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手续办理情况、招投标情况、开竣工情况、实施情况、当前形象进度、当年完成投资、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累计完成投资、累计使用资金情况等。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和省、市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重要领域网络与信息系统规划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密码应用建设方案,组织专家或委托测评机构评估。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和标准要求。安全保密防护措施和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第二十二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内容。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政务云资源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可以通过共享交换获取的信息资源,原则上不应重复采集,相关系统不重复建设。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概算。总投资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年度结束前提交至市大数据管理局。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报告,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开展项目建设。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报市行政审批局备案::..(一)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第二十九条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市大数据管理局申请竣工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保备案证明、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档案验收报告等材料。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组织专项验收。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市大数据管理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市大数据管理局接到项目建设单位验收申请后,应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开展项目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第三十一条涉密项目应当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运行,建设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运行使用管理。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6—12个月内,参照国家和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第三十三条加强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提升改造,或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市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和市行政审批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根据有关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需建设或保留的,由市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和市行政审批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保留。(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二)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未按等级(分级)保护标准要求建设,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市大数据管理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第三十五条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委机要保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行政审批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是否符合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如发现违反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审查制度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第三十六条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第三十七条市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未依规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通市市级智慧城市项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8〕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