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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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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回收经营者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登记及保存情况;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使用无牌照、拼装、报废机动车及灯光信号、制动、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作为运输工具的违法行为,对再生资源回收车辆配备、通行区域、上路时段等予以支持和规范;辖区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废旧金属行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负责指导镇街(园区)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视频监控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配合研究和落实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扶持政策;配合落实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批和报批工作;对回收网点违法违规占地行为依法查处;督促镇街(园区)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要求,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用地纳入镇街(园区)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违反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行为;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非法回收、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非法倾倒和转移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行为;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职责指导镇街(园区)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经营:..理工作;协调督促已建成并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等合法委托职责,落实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的要求,提供场所或者设施;依职责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工程应办理而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涉及经营性运输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经营性运输车辆涉及未办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等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镇街(园区)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要求,审查农村集体物业平台交易申请,防止不符合相关规划的土地、物业用于再生资源回收。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镇街(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结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要求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审核,并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无照经营行为及其他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职责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监督工作的责任;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规范、监督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商品量的计量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道、乱堆放、乱张贴、乱拉挂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点;对分拣出来不可回收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园林绿化垃圾没有按规定收运处置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镇街(园区)加强对具有统一标识编码的可回收物便民交售点的监督管理;负责瓶装燃气使用安全宣传教育,牵头建立瓶装燃气安全管理联合执法机制。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监督抽查范围,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指导各镇街(园区)组织巡查整治力量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税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涉税违规行为;落实有关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供销社负责牵头组建龙头示范企业,打造示范回收网点;推动系统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创新回收模式,督促其依法依规经营。第二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承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属地管辖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结合辖区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并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纳入镇街(园区)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落实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用地指标,推进回收网点建设;(二)全面摸查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数量、分布、经营情况等,建立回收网点台账管理制度,定期对外公布辖区内符合规范标准的回收网点名单,做好辖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统计报送工作,跟踪再生资源去向处理情况;(三)建立健全本辖区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机制,推动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网格化管理,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实行统一编码,加强信息化管理;督促辖区村(居)委会做好日常巡查管理工作,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行业专项整治及:..治安管理、市场监管及市容环卫等相关法律法规;(四)根据公安部门有关规定要求,推进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视频监控建设工作,划定再生资源回收车辆停放地点,允许再生资源回收车辆在规定时间、地点和路线开展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五)组织开展行业规范、生态环境、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及应急处置等培训教育;(六)落实资金政策保障,支持网点规划建设、先进模式及技术宣传推广和巡查管理等工作。第二十八条村(居)委会负责做好本村(社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的日常检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对集体土地及物业出租用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管理,做好与本村(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工作协商;(二)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度,对本村(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情况进行登记造册,重点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涉及的规划用地、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等方面做好综合管理;(三)协助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及时向属地镇街(园区)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四)受理并协调处理村(居)民关于本村(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问题的意见及投诉,并及时向属地镇街(园区)及有关部门反映。第二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日常巡查工作纳入“智网工程”管理,具体工作按照入格事项的巡查周期、作业标准、处置方式等相关指引要求进行实施管理。:..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相关职能单位,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管。市、镇街(园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综合协调,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同监管;根据监管需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执法,严格落实“谁检查,谁负责”制度,建立问题清单及复查回访机制,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指导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做好复查回访,及时将有关复查情况反馈属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信用管理。第三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做好行业统计、调研及培训,发布行业信息;(四)配合研究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规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一)未经设立登记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二)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一)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的;(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三)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材料保存少于2年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的;(五)发现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第三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经劝阻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市容环卫、治安管理、交通运输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三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或包庇、纵容其违法违规经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不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或者国家有关建设规范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整改。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施行后如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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