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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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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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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对合法性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超越决策机关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二)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正程序;(三)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和建议。第三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确认。第七章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三十九条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定。第四十条决策草案未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程序,直接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的,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应当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第四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提请讨论决策草案的请示;(二)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三)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以及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四)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同时报送审查的有关材料;(五)合法性审查意见;(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二条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作出同意、原则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如实记录集体讨论决定情况,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决策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决策事项有关方面代表或者法律顾问列席集体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第四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八章决策执行和调整第四十五条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定期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第四十六条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定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执行中出现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决策机关可以作出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后评估建议,决策机关可以指定决策执行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决策后评估:(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四)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的。第四十九条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重点评估下列内容:(一)决策实施的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三)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五)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第五十条承担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及时向决策机关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过程和方式;(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三)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四)继续执行、中止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第五十一条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经评估需要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由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第九章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第五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实行一事一卷。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决策承办单位、司法行政部门、决策执行单位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进行客观记录,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依法规范管理。第五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归档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牵头负责。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的部门,应当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办结之日起30日内,系统、完整地向决策承办单位移送相关文件材料原件并留存副本。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录音、录像等档案材料应当同步归档。第五十四条利用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应当履行查阅登记手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对利用活动及时跟踪和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决策程序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第五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五十七条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五十八条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