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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军分区关于印发德州市征兵体检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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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军分区关于印发德州市征兵体检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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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军分区关于印发德州市征兵体检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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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军分区关于印发德州市征兵体检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德政字〔2017〕4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军分区关于印发德州市征兵体检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德政字〔2017〕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人民武装部,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德州市征兵体检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军分区2017年7月31日德州市征兵体检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形势任务要求,从源头上把住兵员质量关,进一步提高征兵体检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办法》(国征〔2014〕4号)、《关于规范征兵体检组织工作的通知》(军动〔2017〕68号)、《关于做好遴选征兵体检站工作的通知》(鲁卫医字〔2017〕34号)和《山东省征兵体检工作组织规范》等规定,制定《德州市征兵体检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联合同级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兵办),对辖区内二级以上的公立综合医院或具备条件的公立专业体检机构进行综合考察,择优遴选设立征兵体检站。确实没有上述资质条件的医院和体检机构的,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征兵办审批,并报省卫计委和征兵办备案后,可选定其他合适的场所设立征兵体检站。第三条各征兵体检站,必须统一使用国防部征兵办配发的网络版征兵体检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征兵体检。第二章机构设置与组织领导第四条征兵体检站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的统一领导下,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体检站所在医院负责征兵体检站具体日常管理工作。(一)体检指导小组。市、县级征兵办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体检指导小组,组长由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兵役机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兵役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抽调业务精、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二)体检站。负责征兵体检的医疗机构,根据同级征兵办部署安排及时设立征兵体检站,并与征兵办签订服务协议。体检站遴选情况于每年7月1日前报省征兵办备案。。。,有专人维持秩序,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专门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站内,非受检人员不得进入检查室。、检查室,布局要合理,标志醒目,张贴体检须知、体检青年守则、体检流程示意图。,应由上级征兵办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具备资质的医院(或体检机构)承担并出具相应的检查报告。(三)体检组。设立体检站的医院或专业体检机构,负责抽组人员组成体检组。、主检医师、专业医务人员,以及统计和联络人员组成,一般配备29~33人。其中,组长1人、主检医师1人,内科医师2~3人,外科医师2~3人,耳鼻喉科医师1人,眼科医师1人,口腔科医师1人,检验人员2人,心电图诊断医师2人,B超技师2~3人,放射人员2人,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人员3~4人(含精神科或心理科医师1人,智力纸笔检测医生1人),护士6~7人(内科1人,视力1人,血压2人,B超1~2人,听力、嗅觉1人),网络维护及信息管理员1~2人,联络员2人。。,条件不具备的地区也可由高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担任,其中有征兵体检经验的医务人员应不少于1/3。第三章基本职责第五条市级征兵办职责(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征兵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指示要求,制定本区域征兵体检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二)安排部署本区域的征兵体检工作;(三)指导和检查监督下级征兵体检工作;(四)总结、推广征兵体检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五)结合本地区实际,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征兵体检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及时向上级征兵办和体检指导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六)征兵体检工作结束后,及时统计分析并上报本辖区征兵体检相关数据,依据统计分析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征兵体检工作;(七)负责指导辖区征兵体检信息化建设;(八)处理征兵体检工作中的来信来访及身体条件退兵复核。第六条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一)按照市征兵办的要求组建市级征兵体检指导专家组;(二)配合市征兵办督导各县市区征兵体检工作;(三)负责培训下一级征兵体检工作骨干人员。第七条县级征兵办职责(一)贯彻落实征兵体检工作政策、法规和上级指示要求,部署实施本区域的征兵体检工作;(二)与同级征兵体检站签订服务协议,指导和检查征兵体检站的工作;(三)负责体检站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维护站内工作秩序;:..(四)根据体检计划,组织应征青年上站体检和复查;(五)处理征兵体检工作中的来信来访及身体条件退兵复核;(六)负责办理其他有关征兵体检工作事宜。第八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一)按照市征兵办和市卫生计生委的要求,监督指导辖区内征兵体检站工作;(二)组织培训和考核征兵体检医务人员。第九条设立征兵体检站医院职责(一)与同级征兵办公室签订服务协议,在征兵办指导下开展征兵体检工作;(二)按照建设标准设立征兵体检站并负责日常管理;(三)按要求抽调医务人员组成征兵体检组,并指定副高以上职称医师担任主检;(四)负责征兵体检工作的相关协调和保障工作;(五)搞好体检站的清洁、消毒和防疫工作,防止发生流行性疾病。第十条征兵体检站职责(一)承担本辖区内的征兵体检工作;(二)按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办法》和征兵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检,并作出体检结论,体检结论应予以严格保密;(三)负责征兵体检系统、心理检测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以及体检数据的管理和报送工作;(四)做好登记、统计和体检档案管理工作及征兵体检工作总结。第四章业务培训:..第十一条凡参加征兵体检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熟知征兵体检相关规定,能够熟练操作征兵体检信息化管理系统。未经过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十二条市、县两级征兵办每年采取分级分类或集中组织的方式,对负责或参加征兵体检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员和负责征兵体检的人员、设立征兵体检站的医院或体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医务人员、信息系统管理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其中:市征兵办每年负责对县级征兵体检骨干人员集中进行业务培训并组织考核;县级征兵办每年负责对所有体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征兵体检上岗证。第五章建设标准第十三条场地要求(一)具有独立的候检区、体检区,并与门诊病人分开,室内环境要求整洁、明亮、安静、舒适。(二)体检场地应满足正常体检流程的需要,至少要涵盖登记照相、采血、尿液核收、内科(含血压)、外科(含皮肤科、身高、体重)、眼科(含视功能)、耳鼻喉科(含听力、嗅觉)、口腔科、心电图、B超、胸部X线、主检、实验室、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等检查科室及岗位,女兵体检还需设置妇科和妇科B超诊室。场地内除足够的查体操作空间外,还要能宽松摆放检查设备、计算机及配套桌椅,备有电源及线路。第十四条信息化建设要求各征兵体检站,需具备网络版征兵体检信息化管理系统所要求的软件、硬件和局域网环境,设有专门的内网服务器,统一使用征兵体检专用软件进行体检,并利用山东省卫生计生专线网络,做好征兵体检数据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具体配:..置要求::安装WindowsXP或Windows7系统。工作站最低配置:IntelPentium4、256M内存、硬盘剩余空间1G以上、支持1024×768×16(位色)显卡及显示器。体检服务器:安装Windows2003Server以上版本操作系统、MicrosoftSQLServer2000或MicrosoftSQLServer2008数据库管理系统。:100M带宽稳定局域网环境。:USB摄像头、杀毒软件、服务器不间断电源、推荐使用A3幅面双面打印机。如采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识别应征青年信息,需配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和A4激光打印机。为提高实验室检查结果上传及判读效率,建议各体检站将配置LIS系统纳入工作日程,实现LIS系统与《全国征兵体检信息化管理系统》接口对接。第六章工作要求第十五条体检工作开始前,征兵办公室和体检站要根据日检量80—100人的标准,科学制定上站体检计划,明确送站体检单位、进站体检时间和其它注意事项。第十六条征兵体检工作坚持谁体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医生负责作出所检查项目的单科体检结论,主检医生负责作出上站青年的最终综合体检结论。参加征兵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正确掌握体检标准,熟悉检查内容,遵守体检操作规程,确保描述清楚、结论真实,避免错检、漏检、误检、漏记。征兵体检站对征兵体检结论负主体责任。第十七条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作出判断的,由征兵办安排应征青年进行相关检查。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如实填写体检表,并由本人签字,不得涂改。征兵体检信:..息化管理系统中的应征青年体检结果,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对需要复查的应征青年,由组织征兵体检的征兵办会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集体研究确定并备案;复查人员体检结果,由专科体检医师重新录入征兵体检信息管理系统,主体医师重新作出结论。第十九条设立征兵体检站的医院或体检机构,要认真做好征兵体检信息化管理系统部署安装和维护管理,加强应征公民体检数据保密工作,未经本级征兵办批准,不得泄露应征公民体检数据。体检站信息管理员负责每日对服务器中的数据进行备份,做好体检数据的管理工作,确保数据安全。征兵体检结束后,县级征兵办要及时将体检结论录入全国征兵网,对体检不合格的要简要注明原因,以便应征青年及时了解自己的体检情况。对体检合格的按要求进行公示。第二十条市、县级征兵办及其体检指导小组对辖区体检合格兵员可有重点的进行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全部进行复查,或指定辖区其它具有资质条件的医院或体检机构进行复查。第二十一条征兵体检工作人员要奉公守法,严格遵守体检纪律。对于征兵体检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渎职失职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七章经费保障第二十二条根据各县(市、区)体检站遴选建设的实际情况,由县级征兵办依据新的建站标准要求提报经费需求,列县级财政保障,并将所需经费直接拨付给建站医院。原则上一次性投入建成,防止重复建设。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财政每年将征兵体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征兵体检费用按照不低于150元/人次的标准,按人次数拨付到征兵体检站设立医:..院,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和标准,拨付征兵体检站升级、改造所需资金。第八章考评奖惩第二十四条市、县级征兵办和同级卫生计生、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征兵体检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平公正;要结合工作开展组织对本级征兵体检站和征兵体检工作人员进行考评,不达标的取消征兵体检资格,于翌年5月1日前上报新选定的征兵体检站和体检医生名单。第二十五条市征兵办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各征兵体检站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全市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表彰范围,对工作完成出色且无责任退兵的,以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被表彰为全省征兵工作先进个人或连续参加征兵体检工作三年(含)以上且无责任退兵的个人,同等条件下所在单位应优先聘用。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征集义务兵和士官招收体检工作。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德州市征兵办公室、德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