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3
文档名称: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pdf

格式:pdf   大小:439KB   页数:1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DF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pdf

上传人:青山代下 2024/5/14 文件大小:43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该【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是由【青山代下】上传分享,文档一共【13】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30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一)山、河、湖、海、岛礁、沙滩、滩涂、湿地、岬角、海湾、水道、关隘、沟谷、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名称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三)圩镇、自然村、农林牧渔场、盐场、矿山及城市内和村镇内的路、街、巷等居民地名称;(四)大楼、大厦、花园、别墅、山庄、商业中心等建筑物、住宅区名称;(五)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水库、渠道、堤围、水闸、水陂、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六)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七)交通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市政交通设施名称;(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地名实施统一管理,实行分类、分级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国土、建设、城管、规划、房管、公安、交通、财政、工商、市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行政区域的地名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名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协调。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地名档案的管理制度。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第七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尊重当地地名的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第八条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不得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破坏社会和谐;(二)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地方特色;(三)尊重群众意愿,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第九条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省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同一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同一乡、镇内自然村名称,同一城镇内的路、街、巷、建筑物、住宅区名称,不应重名、同音;(二)不得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不得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名称;(三)乡、镇名称应当与其政府驻地名称一致,街道办事处名称应当与所在街巷名称一致;(四)道路、街巷、住宅区应当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五)以地名命名的台、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矿山、大中型企业等名称应当与所在地的名称一致;(六)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作地名。第十条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规范:(一)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歧义的字;(二)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当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三)不得使用单纯序数作地名;(四)禁止使用重叠通名。第十一条地名通名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筑物、住宅区地名通名的使用应当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建筑物、住宅区地名通名的命名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地名的冠名权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地名的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地名,必须更名;(二)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三)、(五)项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更名;(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可改可不改的或者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予更改。第十四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第十五条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的调整和城乡建设等原因而消失的地名,当地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销名。第三章地名的申报与许可第十六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许可,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未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不得公开使用。第十七条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实施许可:(一)国内著名的或者涉及省外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省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二)省内著名的或者涉及市与市之间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相关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三)地级以上市内著名的或者涉及市内县(市、区)之间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地级以上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四)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八条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实施许可:(一)圩镇、自然村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二)村镇内的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审批;(三)城市内的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四)农林牧渔场、盐场、矿山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单位向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征得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条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审批。以国名、省名等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地名主管部门报省地名主管部门核准。第二十一条专业设施名称、公共场所和文化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该专业单位向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征得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三条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规模;(二)命名、更名的理由;(三)拟用地名的用字、拼音、含义;(四)申报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相关材料。地名的命名、更名,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但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进行协调的,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命名、更名和销名的地名,批准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按程序报省地名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标准地名的使用第二十五条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由地名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负责编纂出版。下列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一)涉外协定、文件;(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三)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地图和信息网络;(四)道路、街、巷、楼、门牌、公共交通站牌、牌匾、广告、合同、证件、印信等。第二十六条地名的书写、译写、拼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申办建设用地手续和商品房预售证、房地产证及门牌:..件。第二十八条地名类图(册)上应当准确使用标准地名。公开出版有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地名的地名图、地名图册、地名图集(包括电子版本)等专题图(册),属于全省性的,出版单位应当在出版前报省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属于地区性的,报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办理地名类图(册)审核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地名类图(册)核准申请书;(二)试制样图(册);(三)编制地名类图(册)所使用的资料说明。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第五章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九条行政区域界位、路、街、巷、住宅区、楼、门、村、交通道路、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台、站、港口、码头、广场、体育场馆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地名标志的设置由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负责设置、维护和更换。地名标志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名标志牌上的地名,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并按规范书写汉字、标准汉语拼音。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玷污、遮挡、损毁地名标志。因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动地名标志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县以上地名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负责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其名称,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未经地名主管部门审核擅自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使用标准地名,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出版和发行,没收出版物,并可处以出版所得两至三倍罚款;(五)擅自涂改、玷污、遮挡、损坏、移动地名标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第三十三条盗窃、故意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地名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条件的地名命名、更名或者地名类图(册)申请不依法予以许可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地名命名、更名或者地名类图(册)申请予以许可的;(三)无法定事由,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四)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