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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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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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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招标采购也称“公开招标”,系指采购机构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刊登招标通知,吸引供应商参加投资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也称“邀请招标”,系指采购机构向一定数量的潜在供应商发出投资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也称“协商采购”,系指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生产(制造)工艺、质量、性能(功能)、商业条件、价格等进行谈判并选定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询价采购系指对几个供应商(通常至少三家)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单一为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系指针对一家供应商进行的没有竞争的采购。第二十一条竞争性和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一)凡列入政府建设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一般情况下均采用竞争性公开招标或有限竞争性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二)竞争性招标采购的基本程序:、工程或服务的“标的名称”及相关内容。。招标文件应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开标、评标、:..细明确规定。、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主持开标,当众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开标时应公证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按事先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由自治区建设采购办认定的“专家库”通过微机随机抽取,其人数应占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标规则,依法公正履行职责。,评审结论经项目法定代表人确认并报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办审核通过。,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8.《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机构与中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须抄送自治区建设采购办备案。(三)有限竞争招标采购的基本程序:、工程或服务的供应商,以无判别待遇方式向其征求投标,确保有效竞争。,竞争性招标采购的基本程序适用于有限竞争招标采购。:..第二十二条竞争性谈判采购(一)列入政府建设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采购办公室批准,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或发生突发事件,或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所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或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或供应商资格审查条件过于复杂;;;(二)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采购机构应与足够数量的供应商举行谈判,所发送的与谈判有关的资料要平行地发送到每个谈判的供应商,以确保有效和公平竞争。(三)采购机构与某一供应商之间的谈判应是保密的,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另外的任何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任何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市场信息。(四)谈判结束后,初选的所有供应商在某一规定日期前提出最佳和最后报盘。采购机构在最佳和最后报盘基础上选定中选报盘。第二十三条询价采购(一)列入政府建设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在合同估计价值较小或采购现成标准产品的情况下,经建设采购办公室批准,可采用询价采购方法。(二)采购机构要向至少三个以上的供应商邀请报价,但不得与供应商就报价进行谈判;(三)每个供应商只允许提出一个报价。供应商的报价应说明是否包括运输、保:..(四)采购合同授予提出符合采购实体需求的最低报价的供应商。第二十四条单一来源采购列入政府建设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采购办公室批准,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艺术品、独家制造或供应、秘密咨询,无其他合适替代标;、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由于兼容或统一规格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追加合同以外且合同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须与原供应商签约;在招标通告发XXX提供充分评议机会后,采购机关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效率或政策目标的实施;。第六章服务采购的主要方法第二十五条征求建议书通知(一)在自治区建设采购办指定媒体上刊登通知,征求服务建议书和资格预审申请书。通知书须载列采购机构名称、地址、拟采购的技术或服务的简要说明,取得邀请建议书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以及对邀请建议书收取的任何费用。(二)经建设采购办公室批准,在下述情况下可不采用公开征求建议书:;;。:..,向供应商提供资格预审文件。若为不采用公开征求建议书情况,可直接向参与的供应商提供资格预审文件。在完成资格预审程序后,向预审合格并已支付所收费用的供应商提供邀请建议书。对邀请建议书及资格预审文件的取费为印制及将其寄送供应商的成本费用。。第二十六条审评建议书的标准(一)建设采购办应定出审评建议书的标准,并确定每一条标准的相对毕生及其应用于审评建议书的方式。这些标准在邀请建议书中可初步涉及以下几点:、经验、信誉、可靠性、专业性和管理能力;;接受某一建议书将对该项目采购的意义和目标的承诺;,包括适用的任何优惠幅度、任何附加费用或有关费用;。(二)经建设采购办公室批准,采购机构在审评和比较建议书时可对区内或国内的服务供应商给予一优惠幅度,并反映于采购过程的记录中。第二十七条邀请建议书的澄清和修改(一)供应商可要求采购机构澄清邀请建议书。采购机构应对在提交建议书截止日期前一段合理时间内,对收到的由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邀请建议书的要求做出答复,并通知提供了邀请建议书的所有供应商,但不得标明该要求的提出者。(二)在提交建议书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如果澄清要求合理,采购机构可根:..据供应商的澄清要求印发修改邀请建议书增编,并迅速发送给提供建议书的所有供应商。第二十八条评选程序(一)与所有接受建议书的供应商进行谈判。(二)谈判结束后,参与采购过程的所有供应商在某一规定日期之前,就建议书的所有方面提出最佳和最后报盘。(三)在评价建议书时重点考虑技术评价,在完成了技术评价之后再考虑建议书的报价。(四)采购合同授予评价标准相对比重及应用方式最能满足采购机构的供应商。(五)采购机构在处理建议书时,应避免其内容泄露给相互竞争的供应商。谈判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任何技术资料、价格资料或任何其他资料。第七章质疑、审查第二十九条供应商如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环节、内容、方式、结果等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机构要在收到质疑报告之日起20天内及时给予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机构答复不满意,可向政府建设采购办公室投诉。第三十条投诉受理与审查(一)投诉方须在采购合同生效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政府建设采购办公室提交投诉书。如果投诉是针对上级审批机关的,则投诉书应提交上级审批机关。(二)提出投诉的供应商要在获悉引起投诉的情况后20天内,或在该供应商理:..应获知情况后20天内(二者以较早者为准)提出投诉,否则建设采购办公室(或审批机关)不予受理。采购合同生效之后,建设采购办公室(或审批机关)不再受理任何投诉。(三)如果提出投诉的供应商与建设采购办公室未能达成双方协议解决,建设采购办公室(或审批机关)应在提交投诉后30天内,发出一项书面决定。该决定应包括:;,提出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四)如建设采购办公室(或审批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发出处理决定,则提出投诉的供应商可有权立即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要求提出诉讼。一旦提出诉讼,建设采购办公室(或审批机关)受理投诉的权限即告终止。(五)如果提出投诉的供应商未提出诉讼,建设采购办公室(或审批机关)作出的决定即为最后决定。第三十一条审查程序的某些规划(一)提出投诉之后,建设采购办公室(或审批机关)应将提出投诉之事及其内容立即通知参与采购过程的所有供应商。(二)任何供应商或任何政府机关如其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审查过程的影响,均有权参加审查过程。没有参与审查过程的供应商,其后不得再提出同类要求。(三)建设采购办公室(或审批机关)的决定的副本,应在决定发出后5天内送交提出投诉的供应商和参加了审查过程的其他供应商或政府机关。此外,在发出决定之后,应迅速将投诉和所作决定公布周知,但不得透露任何资料。第三十二条暂停采购进程:..(一)如果投诉证明属实,若不暂停采购进程,该供应商会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而且准许暂停也不会给采购机构或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允许采购进程暂停,但暂停期最多不应超过30天。(二)经建设采购办公室证明由于紧急的公共利益的原因必须继续采购进程,不适用本条规定的暂停。对于除司法审查以外的所有各级审查,该证明应具有决定性效力。(三)建设采购办公室根据本条所作的任何决定,以及就此事提出的理由和具体情况均应写入采购过程的记录内。第八章政府建设采购的监督第三十三条计划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建设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二)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第三十四条计划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违反规定,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导致采购无效的,报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可责令停止采购并做出处理。第三十五条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第三十六条政府建设采购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及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建设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政府建设采购要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采购作业进行定期审计,并制订审计工作手册或条例作为执行审计工作的标准和指南。(内部审计制度另行制定)第九章罚则第三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计划部门或建设采购办责任改正并对责任人员按现行规定予以处罚,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应当集中采购而未经批准自行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四)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供应商违规串通的;(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字采购合同的。第三十八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计划部门或建设采购办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取消政府采购准入资格。(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四)与采购人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六)向政府建设采购主管部门及其采购中心行贿或提从不当利益的;:..(七)拒绝计划部门的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第三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计划部门或建设采购办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给采购人和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取消政府采购准许入资格。;;;,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第四十条列入政府建设采购计划而未办理政府建设采购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许可手续,财政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拨付款手续。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内蒙古政府建设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