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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docx

上传人:帅气的小哥哥 2022/5/11 文件大小:1.47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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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假设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假设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发文字号】川高法民一〔2022〕3号
【生效日期】2022年3月16日
一、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属于内部承包。
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以下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内部承包:
〔一〕合同的发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的工程经理等本企业职工,两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的;
〔二〕发包给个人的,发、承包人之间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三〕承包人使用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资质、商标及企业名称等是履行职责行为,在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工程施工,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向建筑施工企业交纳承包合同保证金的;
〔四〕施工现场的工程经理或其他现场管理人员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任免,调动和聘用的:
〔五〕承包人组织工程施工所需的人、财、物及资金,由建筑施工企业予以协调支持的;
〔六〕承包人在建筑施工企业统一管理和监督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人与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经营利润进行分配的。
内部承包的对外民事权利义务主体为该合同发包人建筑施工企业。
7.如何认定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其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行为。
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以下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劳务分包:
〔一〕劳务作业承包人具有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二〕分包内容是劳务作业而不是工程本身;
〔三〕劳务作业承包人一般仅提供劳务作业,施工技术、工程主要材料、大型机械、设备等均由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负责;
〔四〕劳务费用一般是通过工日的单价和工日的总数量进行费用结算,不发生主要材料、大型机械、设备等费用的结算,不收取管理费。
8.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建设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
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工程建设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 000年第3号令〕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新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但当事人自愿进行招投标的,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约束。
9.如何认定“黑白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合同范围和条件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计价方式、工程期限、工程质量标准等内容的,应当认定为“建工司法解
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买质性内容不一致。当事入主张按照该变更后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中标合同备案后,承包人作出的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置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向建设方捐款、让利等承诺应当认定为变更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发包入主张按照该承诺内容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调整等非双方当事人原因,且无需重新进行招投标并备案的,当事人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形式对工程价款、计价方式、工程期限、工程质量标准等合同内容进行合理变更或补充的,不应认定为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
“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当事入主张以该变更或补充内容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10.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11.如何认定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
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前述合同对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
标准予以确定。当事人有其他争议的,原那么上可以参照本解答的相关内容处理。
二、诉讼主体确实定
12.“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建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或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