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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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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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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该【托育机构管理规范 】是由【我行我素】上传分享,文档一共【4】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托育机构管理规范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托育机构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第三条托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循婴幼儿成长发展规律,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五条托育机构审批、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第六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托育机构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托育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第七条托育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并处理好相关后续事宜,原备案部门收到备案注销申请后,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第八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第三章收托管理第九条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以下统称婴幼儿监护人)应当向托育机构提出入托申请,并提交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第十条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内容,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托育服务机构的名称,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姓名,双方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服务内容和方式;(三)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四)服务期限和地点;(五)托育服务机构以及婴幼儿监护人的责任、权利、义务;(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相关内容;(七)争议纠纷处理办法以及相关违约责任;(八)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婴幼儿进入托育机构前,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婴幼儿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入托期间按照要求做好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第十二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婴幼儿信息,定期向备案机关报送。不得对外泄露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第十三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事关婴幼儿健康、安全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第十四条托育机构应当与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联系与合作,做好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工作。托育机构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第十五条托育机构应该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情况,接受监督。第四章保育管理第十六条托育机构应当贯彻以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原则,遵循婴幼儿生长发育和心理发展规律,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托育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保证婴幼儿充足睡眠,做好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穿***服、游戏活动等服务。第十七条托育机构应当科学制定婴幼儿营养平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婴幼儿食用的膳食。婴幼儿的膳食制作和用餐应当与工作人员分开。有特殊喂养需求的,婴幼儿监护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第十八条托育机构应当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第十九条托育机构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严禁开展违反婴幼儿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有损婴幼儿身心健康的学****或活动。第二十条游戏活动应当重视婴幼儿的情感变化,注重与婴幼儿一对一的交流互动,合理搭配多种游戏类型。第二十一条托育机构应当提供适宜刺激,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发挥婴幼儿的自主性,保护婴幼儿的好奇心。第二十二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定期与婴幼儿监护人沟通婴幼儿发展情况。第五章健康管理第二十三条托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第二十四条托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做好婴幼儿的健康管理。(一)健康检查制度。婴幼儿在入托前,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托育机构应当做好每日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建立健康档案。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二)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和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工作。(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婴幼儿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四)用药管理制度。婴幼儿患病期间应当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在家护理。入托期间婴幼儿用药,须婴幼儿监护人出具医疗机构处方并签字确认,且严格遵照医嘱执行。(五)记录制度。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当立即通知医疗卫生机构,遵照医嘱加强特别照护,并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同时做好相关情况记录。第二十五条托育机构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二十六条婴幼儿患病期间应当在正规医院接受治疗或遵照医嘱居家照护。第二十七条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身体、心理)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托育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身体、心理健康检查。在岗工作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须持病历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方可返岗工作。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法定代表人是托育机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托育机构管理者(园长)是现场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托育机构应当制定安全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第二十九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婴幼儿入离园制度,婴幼儿应当由婴幼儿监护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接送。第三十条托育机构应当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托育机构应当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职责,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第三十一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第三十二条托育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园区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婴幼儿在园期间,托育机构应购买相关责任保险,鼓励婴幼儿家长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共同提高风险抵抗能力。第七章人员管理第三十三条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第三十四条托育机构的婴幼儿照护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原则上应取得育婴员、保育员、护士、医师、幼儿教师资格证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经相应的培训后上岗。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第三十五条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六条托育机构应当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活动。托育机构应当依规建立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三十八条托育机构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第三十九条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第四十条建立托育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