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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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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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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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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总则
第—条为强化托育机构治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地爱
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
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效劳的机构。
第二章备案治理
第四条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
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汇报)、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见〕和承诺书〔见〕。
提供餐饮效劳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应当对申请备案的托育机构提供备案回执〔见〕和托育机构根本条件
告知书〔见〕。
第六条托育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七条托育机构终止效劳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并
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八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托育效劳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备案要求、
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收托治理
第九条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以下统称婴幼儿监护人〕应当主动向托育机
构提出入托申请,并提交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你的证件明材料。
第十条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效劳协议,明确双方的责
任、权利义务、效劳工程、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方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婴幼儿进入托育机构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诊治卫生
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前方可入托;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
康检查。
第十二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治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
定期向备案部门报送。
第十三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
来访和咨询,援助家长了解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
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事关婴幼儿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
会的意见和建议。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家长放开日制度。
第十四条托育机构应当强化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
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效劳活动,促进婴幼儿早期开展。
第十五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费工程和标准、保
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章保育治理
第十六条托育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做好饮食、饮水、喂
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穿***服、游戏活动等效劳。
第十七条托育机构应当顺应喂养,科学制定食谱,保证婴幼儿膳食平衡。
有特别喂养需求的,婴幼儿监护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托育机构应当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严寒、炎
热季节或特别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
第十九条托育机构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
动作、言语、认知、感情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开展。
第二十条游戏活动应当重视婴幼儿的感情变化,注重与婴幼儿面对面、一
对一的交流互动,动静交替,合理搭配多种游戏类型。
第二十一条托育机构应当提供适宜刺激,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支持婴
幼儿主动探究、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发挥婴幼儿的自主性,爱护婴
幼儿的好奇心。
第二十二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效劳一般记录和反应制度,定期与婴幼
儿监护人沟通婴幼儿开展情况。
第五章健康治理
第二十三条托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完善相关制度,
切实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治理,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二十四条托育机构应当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发觉婴幼儿身体、
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
第二十五条托育机构发觉婴幼儿受到或疑似受到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
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六条婴幼儿患病期间应当在医院接受医治或在家护理。
第二十七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和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治
理制度,做好疾病预防操纵和婴幼儿健康治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诊治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
查,合格前方可上岗。托育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在岗工作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马上离岗医治;治愈后,须持病历和诊治
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方可返岗工作。
第六章安全治理
第二十九条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
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
第三十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婴幼儿接送制度,婴幼儿应当由婴幼儿
监护人或其托付的成年人接送。
第三十一条托育机构应当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
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
急处理能力培训。托育机构应当明确专X消防安全治理人员及治理职责,强化消
防设施维护治理,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根
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根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证婴幼
儿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效劳、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
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地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
期不少于90日。
第七章人员治理
第三十三条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
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zui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
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四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
中培训、在线学****等方法,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
水平。
第三十五条托育机构应当强化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对虐童
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
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托育机构应当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约,保证工作人员的
合法权益。
第八章监督治理
第三十七条托育机构应当强化党组织建设,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
等组织开展活动。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强化民主治理和监
督。
第三十八条托育机构应当制订年度工作方案,每年年底向卫生健康部门汇
报工作,必要时随时汇报。
第三十九条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操纵、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
强化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效劳和监督执法。
第四十条建立托育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实施动态治理,强
化社会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可依据本标准制订具体实施方法。
第四十二条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