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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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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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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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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富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
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保障举报人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特制度本规定。
第二条富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在地税稽查局,举报受理工作实行专人负责。
第三条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较强的政策法律知识;
2、文明执法,廉洁自律,原则性强;
3、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四条举报中心工作职责
1、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2、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3、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4、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5、统计、分析举报情况;
6、依法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奖励。
第五条举报中心应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地税稽查部门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第七条举报中心受理举报范围是:偷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第八条凡举报人以书面、电话、口头等方式,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均予受理。受理举报时,若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权力并给予保密。
第九条受理举报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第十条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中心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经稽查局局长审检后移送有权处理的单位。
第十一条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暂存待办。
第十二条税务违法案件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地税局领导及机关部门收到的举报材料,应及时批转或送交举报中心集中统一处理。
第十三条举报案件受理,一般情况下,举报中心受理岗须在接听举报电话、接待举报人来访、收到举报信件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和编号;
2、填写“群众来信来访批办单”,经稽查局局长审签,报市局分管局长审批后,按照批准意见直接查处或转办处理,并在《登记簿》上登记处理方式、转(交)办单位和时限。
第十四条举报案件查处时限和延期审批
检查组接到举报案件后,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天内完成,案件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检查时间,同时及时向交办单位报告查处情况。上级(转)督办案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结案期限5个工作日之前向督(转)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督(转)办单位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检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