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海
上
货
物
运输中
不可抗力
!周蔚
浅
论
海上运输属于高风险
的活动,即便是在科
技发达的今天,船舶的航行仍
存在很大不可确定性的风险。
承运人经常在浩瀚的大海上
遭遇不可抗力的灾难,造成货
损货差。我国《海商法》没有使
用“不可抗力”这个措词,但是
从其相关的内容来看,对于承
运人因天灾等造成的损失免
责的规定,其实就是不可抗力
必要性。本文旨在对海上运输中的
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进行研究,以期望给航运当事人带来一点启发。
不能“”作为判断不可抗力的标准,即
当事人主观上不能预见,客观上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客观情况。虽然这三
的内容。但是《海商法》对于不可抗
力问题只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没
有规定如何具体适用问题。海商法
一、不可抗力的历史沿革及其
个标准看似很清楚,但是在遇到具体
是民法的特别法,我国《民法通则》
缺陷
情况就感到模棱两可。
二、海上运输中的不可抗力的构成
第’&! 条和《合同法》第(() 条第*
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不可抗力规定最初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规定不是由于债务人的故意
或过失,而是由于某种不可抗力的灾
(一)不可抗力的主观要件
客观情况。”此定义内容看似完整全
害造成的损失,债务人可以免除责
任。大陆法系的各国民法继承了罗马法的这项免责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
从上述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概
念,我们可以看出不可预见是不可抗力的主观要件。
面,事实上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并不
能准确地反映不可抗力的性质及其
范围。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承运人经
’’$+ 条、德国商法典第$&, 条、日本
商法典第)$’条,我国民法通则第
’&! 条和合同法’’) 条都有类似规定。
判断承运人不可预见标准,必
常遭遇不可抗力的恶劣天气,由于
须注意以下两点:
’-笔者认为,承运人作为从事海上运输的人,一般具有特殊的技能
法律对不可抗力问题规定如此模
糊,使得船方和货方在这个问题上
的认识存在很大分歧,由此因不可
对不可抗力的标准,在法学理论
和航海专业知识,可以预见到普通
抗力所致的海上运输合同的纠纷不
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主观说,
人不能预见到的客观情况,所以判
断发生。
主张以当事人的预见力和预防力为
标准,凡属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防止其发生者,为不可抗力。二是
断不可预见的标准,不是以一般人
的预见能力,而是以一个合理谨慎的承运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合理
在此,我们应该先把海上运输
分为远洋运输和沿海运输,远洋运输适用《海商法》第四章,而沿海运
客观说,主张以事件的性质及外部特
谨慎的承运人的标准需要通过司法
输是不适用《海商法》第四章,沿海
征为标准,凡属一般人无法抵御的重
大的外来力量,为不可抗力。三是折衷说,兼采主客观标准,凡属基于外
实践逐步建立起来。
*- 判断预见的能力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承运人的预见能力是随着
运输合同属于合同的范畴,沿海运
输的承运人对其船长和船员的航海过失仍应该承担责任,一旦法院认
来因素而发生,当事人以最大谨慎和
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的发展。
定货损货差不是由不可抗力引起,
最大努力仍不能防止的事件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