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白沙态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1年8月2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符聪聪、符泽华、符月州、符桂平、符玉香、符永安、符亚造、符桂章、符节省、符秀香、符亚充、符玉忠、符明坚等13人发起,于2011年8月3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为白沙态源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39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符聪聪。
本社住所:白沙县牙叉镇志道村委会太早村,邮政编码:572800。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种苗、饲料,养殖产品的销售以及与养殖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种苗和饲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养殖产品;
(三)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养殖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九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