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讲冲突规范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也称法律选择规则(choice of law rules)或法律适用规范(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是对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规定应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规范。
例如,“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婚姻方式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合同关系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等等。
在某些著述甚至法律法规中,还经常把冲突规范称为“国际私法规范”(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范围
范围,又称连结对象、问题的分类和起作用的事实等,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例如, “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合同依合同缔结地法”
2、系属
系属是指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某一涉外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具体应予适用的某一特定的法律。
例如,“合同依合同缔结地法”
(1)连结点
或称“连结因素”,是把各类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和一定国家的法律联系起来的媒介或纽带。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从国际私法立法来看,一定的地点、一定的国家、具有特定含义的法律概念均可作为冲突规范的连结点。
按连结点的稳定程度不同,还可将连结点分为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
(2)准据法
所谓准据法,是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据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与义务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
准据法这一特殊的法律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其一,准据法必须经冲突规范援引。
其二,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直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
其三,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才能确定。
例如,“侵权依侵权行为地法”
“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
所谓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直接指明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1)直接指明适用内国法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即使属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直接指明适用外国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特点:
第一,它的连结点在指向适用内国法时就不可能再指向适用外国法,或者在指向适用外国法时就不可能再指向适用内国法。
第二,单边冲突规范对准据法的指定大多是附有条件的。
由于单边冲突规范在适用时无需去对隐含有双边意义的抽象连结点进行确定,所以应用起来比较简单方便。但它同时也存在着一个明显的缺陷,即因其往往只对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一个方面或一种情况予以规定,因而会给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留下空缺。
例如,1896年的《德国民法施行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德国人之继承,即使在外国有住所,仍依德国法”,但它却没有规定德国法院审理一件在德国有住所的外国人的继承案件时,应当适用什么法律。有鉴于此,1986年的《联邦德国国际私法》第25条第1款为继承问题规定了一条双边冲突规范,即“继承适用死者死亡时之国籍国法律。”
2、双边冲突规范
这类冲突规范的“系属”中也只有一个“连结点”,它是用一个抽象的地点作为标志的。适用这类冲突规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来推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
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其中规定:“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双边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上数量最多并且最常用的一种冲突规范,因其内容完备、使用方便而成为各国冲突规范的主要形式。但由于这类规范过于抽象、灵活,如果其指向的某一外国法不符合内国的政策和需要,法院为避免被动往往采用反致、转致以及公共秩序保留等制度,以抵消外国法的效力。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这类冲突规范的“系属”中包含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这些“连结点”分别连结着不同国家的实体法,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问题,法院必须同时适用两国或两国以上的法律。
例如,1902年在海牙订立的《离婚及分居法律冲突与管辖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