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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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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1/20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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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与实施,促进海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域建设用海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地方人民政府为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海域资源,对一定时期内需要连片开发的特定海域进行的用海总体布局和计划安排,主要用于发展临海工业、港口开发、滨海旅游和滨海城镇建设。
 
第三条 规划审批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编制指导、初审及监督检查。
 
国家海洋局负责规划的审批与监管,国家海洋局各分局负责对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察。
 
第四条 规划期限为5年,应根据海域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合理确定用海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平方公里,实行整体规划、整体论证、整体审批。
 
规划区内所有用海活动要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办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核准文件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每个县(市)在同一时期原则上只能编制一个规划。已批准的规划未达到实施要求的,不得申请新的规划。
 
建设项目用海应优先在规划范围内安排。除重大建设项目、军事用海,以及防灾减灾、渔港、生态建设等重大民生工程用海外,一般不得在规划范围外选址。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六条 规划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衔接原则。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产业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二)陆海统筹原则。充分考虑海陆开发现状、海洋资源禀赋、海洋环境容量和海洋灾害风险,结合区域发展战略定位,促进沿海地区产业集聚、产业升级和产城融合发展;
 
(三)生态优先原则。全面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并贯穿于规划实施全过程,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治理修复措施,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四)集约节约原则。以加快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方式为目标,引导海洋产业优化布局和集中适度规模开发,合理控制各类建设用海规模,最大限度减少海域和海岸线资源消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七条 规划选址应严格执行生态红线制度。
 
禁止占用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优质景观岸线、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重要鸟类栖息地等。
 
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围填海,不得影响生态红线区及其他重要海洋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等区域的生态安全。
 
规划范围涉及无居民海岛利用的,应符合《海岛保护法》的规定。
 
第八条 规划的平面设计应综合考虑区域自然条件适宜性和规划实施的经济性,体现保护自然岸线、离岸、多区块的设计思路,减少对水动力条件和冲淤环境的改变。
 
规划应明确功能定位、产业布局以及各功能区的范围、面积及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