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解读《工伤保险条例》
四大突破
2011版工伤保险条例和原工伤保险条例相比共增加3条,修改22条,其中实质性的修改约15条。主要有以下四大突破:
★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
★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1、适用范围
范围由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扩大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如何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3、无过错责任原则
原则上工伤的认定不追究员工本人主观有无过错,只要不是自杀或自残等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件回放:范某系某钢管厂职工,因其在工作中违章操作,造成了右手粉碎性骨折,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负伤,该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工伤职工“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法裁决钢管厂承担范某的工伤保险待遇。钢管厂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该钢管厂承担范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4、认定范围变动
旧条例
新条例
第十四条
第(六)项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案例:陈某系某公交车队的售票员,平时下班很晚。2008年10月的一天,陈某从车队下班准备坐公交车回家。车站就在车队停车场外,陈某当时站在马路边上等车,而没有站在候车线内。就在陈某等车的时候,突然侧面驶来一辆电瓶车将其撞倒在地,身体多处受伤。后经交通部门认定,电瓶车驾驶人员张某当时喝醉了酒,故认定张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张某没有赔偿能力,陈某遂欲通过工伤程序获得赔偿,而当陈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以电瓶车属非机动车为由,认为陈某所受的伤害为非机动车事故,故不认定为工伤。
★点评:新修改的条例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今后,类似于本案中陈某遭遇的工伤患者,既可以主张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又可以寻求工伤保险保障。新条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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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什么情况不属于工伤
★故意犯罪;
★醉酒或者吸毒;
★自残或者自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工亡补助金提高
旧条例
新条例
旧《条例》
第三十七条、
新《条例》
第三十九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7、劳务派遣与工伤赔偿
★案例:刘川和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