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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案例分析(六)
杜义重、郑晓民等人盗窃案
杜义重、郑晓民等人内外勾结实施盗窃案
2001年12月的一天,身为通辽铁路房产段保卫科科长的被告人杜义重接到他人电话举报后,凌晨时分在通辽铁路房产段储煤场当场抓获了正在窃煤的被告人郑晓民、单广双等人,杜遂对他们进行了罚款处理。为了能继续偷煤,郑晓民与在储煤场任门卫的舅舅被告人单广双商量,一块请杜义重吃饭。席间,郑与杜就对外偷运煤炭之事一拍即合,但杜提出什么时间偷,偷多少要由他决定,郑负责和他联系,并负责联系装运车辆和处理煤炭。尔后,郑晓民和家里有汽车的农民被告人韩守丰联系,开始,郑称有单位要处理点煤,但韩随郑夜晚窜入储煤场拉煤,十分恐惧。郑安抚韩说有管保卫的老杜一块干没事,韩继续参与拉煤且每次把煤买下后当场支付现金,然后再销赃得利。在4个月间,由郑晓民与杜义重用手机联络,确定具体偷煤时间后,郑再联系韩及张明、杨志恒、靳军(以上三人均不起诉)动用运输工具,在通辽铁路房产建筑段储煤场共同窃煤13次,,价值人民币129960余元。他们每次窃煤均在午夜前后,杜先以值班或蹲坑抓偷煤的为由将与单广双同班的另一巡守员支回家,单为郑及随行车辆开门,杜在院内接应并望风。每次郑接到韩等人所付的钱款后,当即与杜、单瓜分。被告人郑晓民、杜义重、单广双个人分别所得23040余元;被告人韩守丰参与共同盗窃10次,,价值人民币116710余元,个人所得19550余元。被告人杜义重、单广双、韩守丰于2002年4月14日在盗煤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郑晓民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韩守丰有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属立功。案发后,,从辽河旅社收缴赃款9880元,上述款物已返还被盗单位。
【评析】
一、杜义重系铁路国有企业的保卫科科长,对其负有一定安全保卫职责的取暖用煤予以窃取,是否构成贪污罪 从贪污罪主体身份来看,杜义重在铁路国有企业中担任安全保卫的职务,负责对整个段内治安防范、安全防盗等工作,其所处岗位具有从事公务的性质,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符合贪污罪主体要求。
本案定性的关键不在于杜义重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在于他在其负有一定安全保卫职责的储煤场,趁夜静更深之际,与他人相互勾结窃取煤炭的行为是否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管理、经营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本案中,杜义重虽然具有段保卫主管的地位和职权,平时他经常利用值班机会在储煤场蹲坑抓堵偷煤者,但在他未受特定授权或委托而享有对煤炭的管理、经营权的情况下,其职权的内容始终仅限于预防段内失窃,使国有财产不受损失等方面。事实上,依据企业内部管理权限分工,露天煤场煤炭的调运和买入卖出,完全由段“节能办”掌握。就煤车出入某段大门来说,则必须持有由段“节能办”开具的出门证,门卫方可放行。换言之,对煤场煤炭的处分权、处理权和出入控制权等这类直接涉及煤炭管理、经营的权力是属于“节能办”的职权范围之内的。杜义重与他人勾结,未经“节能办”的允许,夜晚动用运输工具向外秘密运煤谋利,系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符合贪污罪客观方面的法律特征。至于杜义重凭借实施治安保卫工作而自由出入储煤场,对煤场煤炭储存状况了如指掌,并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