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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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
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
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
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
建设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的公共建
筑类及工业建筑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本规定进行配建或增建停车场
(库)。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公共建筑、
工业建筑和居住区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及访客
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指的停
车场(库)除特别注明外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制定原则】配建停车场(库)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
车库、停车楼以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型式,配建标准的制定应
当满足统一标准、分区管理、合理布局、规模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
停车场(库)的规划审批,并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负责配建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
法对配建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分区管理】停车配建标准实行分区域管理,不同管理分
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按所在管理分区规定标准进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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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和建设。
市行政区域内根据道路交通特征划分为 A、B 两个管理分区。A
区范围包括 4 个区域:广州中心区,即环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黄
埔区中心区,即广园快速路以南、天河区界以东、石化路以西、珠江
岸线以北的地区;番禺区中心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
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天
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B 区范围为除 A 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
区。停车标准的管理分区划分见附图 1。
A 区停车标准规定了上限与下限,其中外围公共交通条件不完善
的地区可采用标准上限,内部公共交通条件较完善的地区可采用标准
下限。B 区停车标准除少数幅度值外,均为下限。
B 区范围内交通政策不鼓励大量机动车进入的区域,应按 A 区的
配建标准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配建停车场】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类型、
项目所处停车规划管理分区、建设项目规模等进行取值,机动车及非
机动车停车泊位具体指标值按照附表 1 执行。
第八条【综合性建筑物】综合性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库)在符
合规定的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综合
性建筑物具有两种以上主要功能,其配建停车泊位数量按各类建筑性
质及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总建筑面积超过 5 万平方米,且其次
要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 20%以上的,应充分考虑共用停车泊位
的设置,配建车位总数应按建筑性质与规模分别计算后按各单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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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85%累加。
第九条【轨道站周边建筑物】有 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已建成或已
正式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站中心 500 米范围内的公共建筑,按以
下标准配建停车泊位:
(一)A 区范围内的办公项目可在附表 1 基础上按 85%的比例配建停
车泊位,商业项目可在附表 1 基础上按 90%的比例配建停车泊位;
(二)B 区范围内的办公项目可在附表 1 基础上按 90%的比例配建停
车泊位,商业项目可在附表 1 基础上按 95%的比例配建停车泊位;
(三)综合性公共建筑不得在第八条基础上重复折减。
第十条【配套商业设施】住宅、办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商场、餐饮、
娱乐等配套商业设施应按照附表 1 中的相应建筑物类型计算配套停
车泊位数量。
第十一条【特殊停车泊位】建设项目应在用地范围的适当区域内,
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增配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管理要求的装
卸货泊位、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旅游巴士停车位、
救护车位,具体指标值参照附表 1 执行。
第十二条【访客车位】建设项目设置配建停车场(库)时,应当在
方便使用的地方集中设置供访客临时使用的停车泊位,其中住宅类建
筑物临时停车泊位占总配建停车泊位的比例为 3%~5%。
第十三条【临时接送车位】幼儿园、小学、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
建筑物应按附表 1 要求设置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少
于 5 个的按 5 个设置,并结合场地整体方案统筹布局,不得占用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