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淄博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淄博市妇女联合会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司法局
淄综治办﹝2014﹞10号
关于印发《淄博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综治办、妇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县)局、司法局,高新区综治办、组织人事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地方事业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维稳办、组织人事部、公安分局: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平安淄博”建设,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提升家暴接警实效,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
淄博实际,市综治办、市妇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同制定了《淄博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实施。
淄博市
妇女联合会
淄博市社会管理综合
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淄博市
人民检察院
淄博市
中级人民法院
淄博市
司法局
淄博市
公安局
2014年11月24日
淄博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充分运用行政指导手段,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的重要职责。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局及妇联组织要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之间,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造成身体伤害或精神损害等后果的行为。
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
第四条告诫应当结合公安机关执法实际,注重教育和预防,坚持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下列家庭暴力行为,应依照本办法作出告诫:
(一)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在决定告诫之前,公安机关须依法查明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查清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
第六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家庭暴力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应立即调派警力到达现场,并做好如下处置工作:
(一)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
(二)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积极协助联系医院组织救治;
(三)及时询问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并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其他证据;
(四)应当根据需求及时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
(五)依法查明事实后,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