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化工厂片区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
第一章通则
为贯彻遵义市汇川区新舟坝片区规划意图,为土地使用、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环境体系以
及建筑开发容量等提供更为可靠的技术依据,指导化工厂片区地块的开发建设,特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适用于化工厂片区地块面积约 公顷范围内的各地块和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各类
建筑物、构筑物新建及改扩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本规划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法律、标准、规范,结合化工厂片区地
块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今后的发展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贵州省、遵义市的有关法规、
标准的规定。
本规划参照的上级规划和相关规划为:《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B. 《遵义
市汇川区总体规划》。
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及“图纸”两部分。文本指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
条文。图纸指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配套图纸。
本规划由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
本规划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以地块为整体成片开发时,地块内不同性质用地的边界可根据实际开发建设需要在修建性详
细规划中做适当调整,但其用地面积开发规模等指标必须符合分图图则中提供的控制指标要求。
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
考虑到土地的适用性与土地市场的需求,允许通过规划管理过程进行调控。具体规定详见《各
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三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后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等
不得超过分图图则中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等的限制。
容积率的有关特别规定:容积率可以转让,转让只能在相邻地块(相邻地块是指同一街坊内的地
块)或同种性质地块之间进行,转让额不得大于两地块中容积率较小地块的 40%。
对于总面积大于 5 公顷的大地块,在开发过程中如进一步划分小地块时,细分后小地块的建筑面
1
积总和不得超过原大地块所规定的限度。
对于沿街道路、城市广场等开阔地段的小地块,其容积率可适当提高。由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执行。
建筑间距的规定:建筑问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防疫要求,具体实施按照《遵义市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2008 年)》。
沿街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中的相关规定。
建筑密度,指地块内一层建筑投影面积的总和与地块总用地的比值,开发过程中,不得超过
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中所定的上限值。
绿地率的规定,开发过程中,不得小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中所定的下限值。
户型配比控制:
居住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的户型比例应不少于 70%。
第四章道路交通及设施控制
本规划修改并完善的道路系统,应严格予以实施,与相邻地段的道路系统衔接应撤据本规划
予以协调。
各道路红线内用地为道路及道路绿化专用,按规划严格予以实施。任何与道路交通无关的建
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及新建均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规划中明确的公共交通用地、广场用地和社会停车场用地应严格实行,不得随意侵占。
根据交通需求所规划的各等级道路交叉口形式及其占地规模应在相应地块严格控制,不得随
意占用交叉口用地。
规划范围内不同用途建筑物在改建、扩建和新建时,应符合《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8 年)》,必须设置配停车场(库)。
本规划区中对建设项目进行建筑后退的控制,分沿街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和地块内建筑后
退该项目的用地边线两种情况控制。
1) 沿街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建筑高度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50 米≥8 米≥5 米≥5 米
≥50 米≥10 米≥8 米≥8 米
>100 米具体标准由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且≥15 米
中高层≥5 米≥4 米≥3 米
多、低层≥3 米≥2 米≥2 米
2)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界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
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建筑纵墙的退界距离按建筑日照间距要求的一半后退。起退界距离山墙最小值为:高层不
2
低于 7 米,中高层不低于 4 米,低层不低于 3 米。
(二)界外是三层以上(不含三层)居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