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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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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
(2013年1月8日)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渎职犯罪不仅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且还是******犯罪、经济犯罪的重要诱因。依法从严惩治渎职犯罪活动,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一项重要举措。《解释》共有10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现将《解释》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从严惩处了一大批渎职犯罪分子。2011年,全国法院共审理渎职犯罪案件4611件,生效判决人数4828人,%,%;2012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共审理渎职犯罪案件4928件,生效判决人数4426人
。加大对社会关注的渎职犯罪大要案的惩处力度,在造成43人死亡、397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云南省师宗县私庄煤矿“11·10”矿难事故案中,对负有责任的师宗县原副县长申中、师宗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原局长周俊林、师宗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原副局长兼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吴平生等11人,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刑罚。
不容忽视的是,随着渎职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多,犯罪行为方式、危害结果认定等方面也在不断出现新变化,相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日益凸显,亟需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一是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渎职犯罪多为情节犯、结果犯,渎职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相应的渎职犯罪;犯罪行为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时,才能对行为人处以更重的刑罚。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等情形,除个别罪名之外,绝大多数罪名还没有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定罪量刑标准掌握方面往往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做法,甚至出现重罪按轻罪处理、轻罪按无罪处理的现象。如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盗窃小轿车的许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时任该县禁毒大队大队长的农某严重失职,致使许某当晚挣脱***逃跑。许某逃跑后又在实施盗窃时将被害人唐某捅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因对农某的失职行为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只能以玩忽职守罪对被告人农某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严重影响了对渎职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是法律适用争议问题多。渎职犯罪是较为特殊的一类犯罪,在具体认定和处理上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复杂性。实践中
,对于渎职犯罪的诸多法律适用问题均存在不同看法。例如,如何区分领导人员和执行人员的责任?对于上级决定或者“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能否追究违法决定人员的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纵或者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能否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构成共犯如何适用罪名?实施渎职行为并收受***,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受贿罪的,是择一重罪处罚还是实行数罪并罚等。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并多次研究论证,制定了本《解释》。《解释》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渎职犯罪严重危害性的认识,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勤勉履职,加大对渎职犯罪的司法惩治力度,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计10条,主要规定了8个方面的问题。
(一)首次明确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对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标准即“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的认定作出了规定,并于第二款明确了加重量刑情节即“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其中,为贯彻惩防并举的方针,充分发挥刑事司法的预防功能,《解释》第二款特别规定,“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予以加重处罚。
(二)进一步明确渎职犯罪一般罪名和特别罪名的法条适用。刑法分则第九章在规定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两个渎职犯罪的一般罪名之外,还结合特殊主体、特殊领域等规定了35个渎职犯罪的特别罪名。实践中,对于符合一般罪名规定的渎职行为,能否适用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存在意见分歧。《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