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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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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jiqingyong345 2018/1/23 文件大小:6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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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德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学生,其他各类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处分违纪学生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要积极做好受处分学生思想转化教育工作。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纪律处分有五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有违纪行为但能主动到有关部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代错误事实,及时悔改,态度较好者;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学校处理问题者;
(三)平时一贯表现优秀,违纪属初犯,违纪后能迅速挽回损失并坚决改正者;
(四)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参加违纪行为者;
(五)不可抗拒力或紧急避险造成违纪违规者;
(六)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并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七)其他从轻处分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制造障碍,妨碍***者;
(四)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者(考试再次***除外);
(五)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六)其他从重处分情形。
第七条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参加奖学金和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定。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多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屡教不改者。
第九条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扰乱课堂、宿舍、食堂、礼堂、体育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的正常管理或刁难、辱骂、围攻管理人员;故意在校园内敲击摔砸门窗、玻璃瓶等器物;在学生宿舍区、课堂、饭堂、活动中心、见****实****单位等公共场所乱喊乱叫、乱泼污水或用手电筒乱照等。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未造成大的后果和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故意撕毁学校各级组织的通告、布告,破坏学校宣传设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冒领、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依法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涉及金额在500元以下,交还非法所得财物以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在500元以上,交还非法所得财物以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屡教不改(包括已因此类行为受过一次处分),涉及金额较大,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非法入室盗窃者,未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窃得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为偷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有掩盖、提供伪证、知情不举、窝赃、销赃等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团伙作案为首者一律开除学籍;
(八)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伪造、涂改证件或假冒身份进行诈骗行为者:
;

第十二条对策划、肇事、打人、打架斗殴,以及为上述行为作伪证或提供凶器者,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他人打架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