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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扬州市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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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18--17-《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扬州市实施细则(试行)、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年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扬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方法》、《扬州市马路平安爱护实施方法》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扬州市实际状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省技术规定》的实施细则及有关技术文件。在扬州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细则内已明确的相关内容依据本细则执行,尚未明确的内容依据《省技术规定》执行。民房建设另行规定。。限制性具体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已批准的限制性具体规划执行;限制性具体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依据《江苏省限制性具体规划编制导则》及表2-1执行,并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具体明确。,在符合兼容原则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具体状况,、有条件兼容和禁止兼容的用地类别。,,有条件兼容的用地应依据基本限制单元的管理要求对地块提出用地兼容的条件。表2-1-18--1-规划用地类别兼容用地类别RBMWR1R2RBB1B2B9M1M2M3MaW1W2RR2√×××Ra√√×××RB×××AA1××A2√√√×××A3√√√×××A4√√√×××A5×××A6√√√×××BB1√××B2√√×××B3√√√××××B4√B9××MM1××××M2××××××××M3××××××××××Ma×√WW1××××××W2×××××××××SS1√√√√√√√√√√√√S2√√√√√√√√√√√√S3S4S9UU1U2U3U9GG1√√√√√√√√G2√√√√√√√√√G3√√√√√√√√注:?√表示允许兼容,空格表示有条件兼容,×表示禁止兼容。?规划限制指标按规划用地类别进行管理。?该表格仅作为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下达时的依据。-2--17-4用地类别代号参见《江苏省限制性具体规划编制导则》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马路、铁路(红线)距离(1)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体量,确定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表2-2限制。表2-2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建筑高度(H)后退距离(S)道路宽度(W)H≤24米24米<H≤50(55住宅)米H>50(55住宅)米W≥50米20253040米≤W<50米15202530米≤W<40米101520W<30米51015注:老城区、旧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城市规划明确的商业步行街等特别地段的建筑后退距离可以适当削减,并在设计条件下达时明确。(2)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体量,确定绿墙设置的要求及宽度,最小宽度及退让距离按表2-3限制。-18--3-表2-3公共建筑沿道路设置绿墙最小宽度及沿人行道绿化带最小宽度(米)建筑高度(H)后退距离(S)道路宽度(W)H<24米24米≤H<55米H≥55米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增加绿墙的最小宽度设置绿墙的最小宽度增设地面非机动车停车位所需增加的退让距离增设地面机动车停车位所需增加的退让距离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增加绿墙的最小宽度设置绿墙的最小宽度增设地面机动车停车位所需增加的退让距离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增加绿墙的最小宽度设置绿墙的最小宽度W≥50米20—3——25—5—30—540米≤W<50米15—3——20—3—25—530米≤W<40米102——315—3—20—3W<30米52—25102—315—3注:①适用于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640平方公里主城区范围内沿路方案设计、审查、审批()。②凹凸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不同高度分别限制,在确定建筑的具体退让应综合考虑城市景观的整体协调。③特别路段或区域(如老城区)可以适当削减或者增加退让的最小距离和沿人行道绿化带最小宽度,但应在设计条件中明确。④沿人行道绿化带长度不宜小于30m,分隔处人行出入口宽度宜为2-5m。绿色植物的设置应实行乔灌草结合的形式,所选树种的冠型上应与行道树相协调。⑤在满意绿化带宽度最小宽度的状况下可因地制宜设置绿带形式,但需充分考虑行人出入的实际状况,构图上应与相邻绿化带保持协调。⑥沿人行道绿化带参加地块绿地率计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退让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限制区范围依据平安视距等要求确定。-4--17-(4)为保证铁路平安运行,并减轻对周边环境影响,两侧新建建筑物(铁路站台及其附属设施除外)退让相邻一侧铁路干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100米,退让相邻一侧铁路支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蓝线)的距离(1)不得擅自调整河道蓝线,确需调整的,应由原批准机关审批同意。(2)为保证城市防洪排涝平安及水系综合整治工程的顺当实施,并营造良好的滨水景观环境,建筑物后退河道驳岸(外边坡线)的最小距离为8米,驳岸延后实施的,建筑物退让规划河口上坎线的最小距离为10米,并同时满意河道两侧绿带的限制要求,具体应参照蓝线规划的内容,限制性具体规划有明确要求的,应依据限制性具体规划执行。在设防洪堤河道两侧,建筑物后退蓝线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流域性的河道按省、市河道相关管理规定执行。(3)城市规划确定的景观河段和沿河休闲空间,编制具体规划和城市设计时,可依据具体状况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后退距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4)宜沿玉带河、蒿草河、念泗河、赵家支沟、护城河、漕河、邗沟河、仪扬河等城市主要河流建设滨河绿地。分为10-30、30-50、50-100米三个等级限制,具体要求见表2-4:表2-4河道两侧绿带限制宽度一般性要求名?称绿带宽度(M)备????????????注廖家沟200河道主体东侧限制不小于500米的生态爱护用地,河道主体西侧限制不小于200米的生态爱护用地;在城市特定区域,可依据城市设计和控规要求执行。大运输河100在城市特定区域,可依据城市设计和控规要求执行。古运输河30-50城区段限制为30米(京杭大运输河至高旻寺段)仪扬河100局部留有码头用地;在城市特定区域,可依据城市设计和控规要求执行。沿山河30为主要防洪、排洪河道,沿河堤岸应尽可能丰富多样,尽可能采纳二级护坡,含滨河道路;在城市特定区域,可依据城市设计和控规要求执行。邗沟、漕河15北城河、二道河10-15含滨河道路唐子城水系、,可依据蜀冈—瘦西湖风景区总规及相关规划要求执行。蒿草河20含滨河道路其他河道8-10在城市特定区域,可依据城市设计和控规要求执行。(黑线)的距离-6--5-(1)建筑物应依据电力规范要求退让电力线路距离,具体要求如表2-5:表2-5建筑物距架空电力线边导线最大风偏的平安距离(单位:米)电压一般地区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道路(路缘石)1千伏?———。(2)主城区内10KV以下等级电力线宜实行地埋敷设。(绿线)的距离(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永久性绿地,确需调整永久性绿地用途的,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方可实施。对于其地下空间利用,必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土、环保、水利等方面专项规划要求,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在不影响地面绿地品质、植物生长环境等前提下,进行适度合理开发利用。(2)北以西北绕城马路和宁启铁路绿带,西以润扬长江大桥北接线绿带,东以廖家沟两岸绿带,南以南绕城路、新施沙路、沿江马路、长江绿带及湿地爱护区构成城市外围防护绿环。绿带宽度为干线马路、铁路及河流两侧各100米。(3)绿线范围内可建设少量市政公用设施和绿化配套服务设施,但应在限制性具体规划中予以明确后方可实施,且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4)建筑退让退让河道及城市道路两侧绿地距离最小不得小于3米。、历史建筑(紫线)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退让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紫线)的距离依据《扬州市中心城区紫线划定》中相关退让规定执行。(1)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平安的行为。(2)新建建筑物退让大于等于4MPa的输气长输管道平安距离参考《关于商定甘泉印象花园东侧地块建筑避让西气东输管道距离等相关事宜的专题论证看法》执行:建筑物与西气东输管道中心线限制距离为30-6--17-米;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0米的范围内,禁止爆破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大型建筑物、构筑物的界定:4层及4层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单栋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及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3)建筑物与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输油长输管道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4)非联合爱护的平行管道,两者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米。(5)在项目具体设计时,与长输管道的平安退让距离还应通过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最终确定。(1)新建地下建筑与现状建筑的外墙水平距离不宜小于8米,且不宜少于地下室的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2)临城市道路地下建筑(含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在满意地下市政管线敷设的前提下应按不小于地上的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的1/2限制,(城市新区、特别地块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米;旧城区或特别地块不得小于3米,并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沿规划地铁线的建筑,退让地铁线和站房的距离按相应规定执行。(3)非临城市道路的地下建筑退让相邻建设用地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米。如统一规划,相邻基地的地下建筑物在满意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可毗邻建立。(4)地下建筑出入口及其他构筑物在满意施工平安、市政管线敷设、交通、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退界距离可酌情削减。(5)城市支路两侧地块同属于同一家单位,相邻基地地下空间可设置地下通道进行连通,宽度不宜大于12米,该地下通道必需满意管网及平安荷载要求。(6)建筑退让线与用地红线之间不得设置下沉式地下开敞空间。、用地边界宜建镂空式围墙或作绿篱分隔,且主体高度不宜高于2米,围墙退让各等级道路距离宜为多层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的1/2。相邻地块之间的围墙可共建共用。门卫及临时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可参照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规定执行。-18--7-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文物爱护、建筑间距、风景旅游区和城市景观等要求。在规划条件中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项目应严格按规划条件要求执行。瘦西湖风景区、老城区、视线通廊、七河八岛生态区等的建筑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且该区域内的建筑高度为强制性要求,不得随意调整。其它区域的建筑高度为指导性要求,其建筑高度依据城市设计、限制性具体规划确定,在规划设计条件下达时予以载明。%(旧区改建的,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医院、疗养院、养息 所、老年人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等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小于35%。商业地块的绿地率不小于10%,机关团体、体育、科研设计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工业用地绿地率一般不大于20%,对商业集中区、工业园区内已规划且实施集中绿地,单个地块绿地率可下浮5%,蜀冈—瘦西湖风景区和七河八岛绿地(含水面)较集中的区域,单个地块居住区绿地率可下浮5%,商业地块可不做要求,但绿地应着重在地块沿公共空间位置实施。对环境周边有大气、噪声等污染的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并依据有关国家标准中环境爱护的规定在用地周边设置宽度不小于30—50米的防护林带。大型公共建筑上人屋面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宜设置屋顶绿化,绿化面积不小于屋面面积的1/3(设备间、楼梯间等除外)。,架空走廊距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5米。,对建设项目(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应同步配套建设停车设施,面积指标按表2-5表2-6要求限制:-8--17-建筑物分类计算单位配建指标大类小类(户型)小汽车自行车住宅中心城区一般商品房车位/100㎡㎡(含拆迁安置房、廉租房、公租房等)车位/100㎡-5居住建筑停车位最低限制指标表2-6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限制指标建筑物分类计算单位配建指标大类小类机动车(小汽车)非机动车Ⅰ类区Ⅱ类区Ⅲ类区Ⅰ类区Ⅱ类区Ⅲ类区办公行政办公车位/100㎡(商务、金融等)车位/100㎡、一般商业综合楼车位/100㎡㎡㎡㎡㎡(含宾馆餐饮配套)、消遣文体设施车位/100㎡㎡-18--9-区级综合医院、疗养院车位/100㎡、社区医院、诊所车位/100㎡.5865文化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设施车位/100㎡————:1、停车配置通则性要求:①本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按三类区域划分(具体详见附图),公共建筑应主动利用地下空间或建筑架空层设置停车场,垃圾中转站等公用设施建筑可结合功能在地面设置停车位,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明确的要求为准。②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辆小汽车按30(含公共交通面积)平方米、自行车(电瓶车);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辆小汽车按35(含公共交通面积)平方米、自行车(电瓶车)。地下停车库依据停车个数与停车面积进行双控。③停车面积和绿地面积不应重复计算。但地面停车建议采纳高大乔木作树阵式停车,停车数量依据实际形成的车位数计算。④地下非停车功能的建筑面积(消防水池、泵房等除外)依据规定配置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