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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特旗金融扶贫担保、联保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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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特旗金融扶贫担保、联保贷款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s1188831 2018/1/25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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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特旗金融扶贫担保、联保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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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扎赉特旗金融扶贫基金
担保、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扎赉特旗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以下简称“双到”)工作,通过多方考察,决定委托扎赉特蒙银村镇银行作为承贷行,发放金融扶贫“五户联保贷款”工作,彻底解决贫困农户发展农牧业生产及经营资金的不足,帮助贫困户尽快脱贫致富,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基金通过金融帮扶方式,承贷行以个人和指定企业担保或以三户(二带一)、五户(五带二)联保贷款的手段,协助贫困户发展农牧业生产(含种植、养殖)、自主创业、促进贫困户脱贫致富为目的,以按时还贷为保障,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增加收入、发展经济的工作方针,向扎赉特旗辖区内的贫困农户发放的的扶贫贷款。
第三条  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基金担保、按时付息、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四条  经批准通过财政划拨的有关资金、集中对口帮扶单位支持资金和社会捐助扶贫资金等方式,成立扎赉特旗金融扶贫担保基金,在扎赉特蒙银村镇银行开设专户,专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担保基金专户资金用于担保扶贫对象向村镇银行借款,除扣划应承担担保债项外只进不出。
第五条  旗扶贫办是运作扶贫基金的专门机构。旗财政局、审计局、扶贫办要加强对扶贫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盟、旗两级人民银行全力支持扶贫贷款资金的贷款规划,实行专项批复,不占用其他贷款规划;村镇银行按扶贫基金金额5倍额度发放小额担保或联保贷款,借款人须在村镇银行设立个人结算账户。
第六条  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前期工作由旗扶贫办组织实施并派驻承贷行1--2名工作人员协助办理。贫困户申请扶贫贷款,由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报其扶贫办初审,然后上报扎赉特蒙银村镇银行进行贷款前可行性调查、审查、审批,转旗扶贫办办理担保手续后,由村镇银行或所在乡、镇分支机构进行授信发放贷款。
第七条  申请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的贫困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当地农村居民户口并持有旗扶贫办核发的《帮扶记录卡》。
(二)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养殖项目、有生产发展项目。
(三)贫困户家庭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无未解决的经济纠纷。
(四)符合村镇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村镇银行规定每户贫困户申请小额贷款的额度最高2万元,个别发展项目效益较好,资金需求大的可适当放宽额度,最高至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含3年)。
第九条  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的利息(贷款利率按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利率上浮60%计算)。在贷款期限内(含延期),由“双到”帮扶单位或个人给予50%至90%的贴息(具体必须经过“双到”帮扶单位或帮扶责任人核实),剩余利息由贫困户负责,且不低于贷款利息的10%,贷款逾期不贴息。贴息资金必须在贷款发放时,按借款期限一次性存入贫困户在村镇银行开立的帐户,由旗扶贫办监督落实。贫困户授权村镇银行在帐户中扣划贷款利息(包括“双到”帮扶责任人存入的贴息资金,不足部分由贫困户存入),贷款逾期后的利息由贫困户承担。
第十条  申请办理扶贫基金贷款的程序。
(一)贫困户申请贷款应持所需有效证件和资料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填写有关表格,由所在村委会核实后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