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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评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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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法案例评析
中国公民在中外抢劫财物案
案例:李某,男,26岁,汉族,怀乐人,北京某大学研究生。李某在外国学习期间,被外国人花钱如流水灌满了两眼,一心想做阔佬,一天黑夜,他尾随一个走出商场的外国人,在无人的情况下,手持尖刀,刺伤该外国某公民,并将其随身携带的2000多美元现金及刚买的大衣劫走。李某回国后,被我公安机关抓获。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前条经外的罪,而按本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域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李某在国外用暴力手段,非法抢劫外国人的钱财已构成了抢劫罪。李虽然犯罪在他国,因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刑法有人的效力范围适用于犯罪分子李某。李回国应按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予以治罪。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抢劫中国公民钱财案
案例:张某,男,某大学学生。张某于1991年夏出国探亲,在国外感到手头紧张,不知如何是好,有一天在街上,发现我国公民何革有很多美元,顿生歹意,尾随其后,当何某走到无人之处时,张某突然用尖刀从背后将何某刺成重伤,抢走何某身上所有美元,后张某被抓获。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当规定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处理;但是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张某在中国领域外用暴力袭击并抢劫中国公民钱财,依照我国刑法已构成犯罪,适用于我国刑法效力范围,一旦外国已审判并惩罚过,回国后,可按我国刑法及本人状况,酌情处理。
外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案
案例:保罗,男,某国在中国留学生。某国留学生保罗,在我国西南某大学留学,于1988年春某日夜晚,在市郊公路上拦住一位中国少女姚某,并以暴力迫使姚某就范,将其强奸后逃离现场。事后,姚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局经过十几天的侦察,姚某当场指认,将保罗抓获。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有外交权和豁免权外,都适用我国刑法。保罗在我国领土上强奸中国妇女,犯了强奸罪。同时,他既不是外交官,又不是具有豁免权的外国人,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予以惩罚。
外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对外人人行凶案
案例:哈迪,男,27岁,非洲某国来中国的留学生。哈迪是我国某医科大学学生,1989年6月10日晚,在医大院内,外国籍留学生之间发生殴斗,在殴斗中哈迪用刀刺了另一个国家在中国的留学生杰科一刀,这一刀正刺入杰科肝脏,使肝破碎,送到医院抢救无效,第二天死亡。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有外交权和豁免权外,都适用我国刑法。虽然哈迪是外国留学生,杀死的又是外国人,但他的犯罪行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内,依照我国刑法,应当予以处罚。
在我国航空器内犯罪案
案例:代某,男,36岁,干部。陈某,男,26岁,农民。金某,男,32岁,飞行员。
金某因为对社会主义社会不满,于1983年9月至12月间,曾多次写信鼓动代某“寻找一条出路”,“为达到新的目的而奋斗”。同时,金某又拉拢外甥陈某。12月28日,金、代、陈三人积极准备外逃。1984年1月5日下午,陈、代二人没有赶上登机,金某一个人上了飞机,起飞后几分钟,金某掏出手枪威逼机长改变航线,飞往台湾,遭到拒绝,金开枪打死机长。机组人员与金搏斗,将金打死,客机安全返航,代得知事迹败露,即与陈订立攻守同盟。毁灭证据,后被捕获。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飞机内犯罪的,也适用于我国武装。代、陈、金三人阴谋策划劫机外逃,金某已实施外逃计划并被打死。代、陈二人又攻守同盟,企图隐匿罪行。他们在我国飞机上犯罪,情节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惩罚。
言论能否构成犯罪?
案例:在普法活动中,有些同志提出,我国法律中规定言论自由,刑法中也仅规定了行为犯罪,而没人规定思想犯罪,因此,言论不能构成犯罪。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评析: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的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以上规定,判断言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该言论是否具备上述条件。
言论是思想的表现方式之一,但两者不能等同。单纯的思想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不能构成犯罪,但言论不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煽动分裂国家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等犯罪,其犯罪形式就是行为人通过言论表现出来的。另外,刑法第246条规定“公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