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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辆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cjl201702 2018/1/26 文件大小:1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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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辆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小区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小区的交通秩序,保持道路通畅和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全体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和整体权益,创建一个安静、整洁、有序的文明小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车辆进出小区管理
第一条建立机动车出入证制度。凡业主自备车、公务车、接送车等需经常出入本小区的机动车辆,业主必须向物管处申请办理《小区机动车出入证》,凭出入证进入。
第二条临时来访的机动车辆,必须向保安员说明被访业主的房号、姓名,由保安员核实后方准许进入。车辆进入时,驾驶员必须用驾驶证(或行驶证等有效证件)换取临时停车证,并在保安员的引导下,按临时停车证上指定的停车位临时停车。车辆离开小区时,用临时停车证换回有效证件。临时车位已满,保安员不再允许临时来访车辆进入。
第三条营业出租车不得进入小区。如遇有行动不便(老幼病残)人员乘车,或有大件随身物品,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下,乘坐出租车的业主或来访者,在向保安员说明业主(或被访者)的房号、姓名,经保安员核实后方准许进入。如有业主预约出租车接送病患等紧急情况,业主可事先通过对讲系统通知物管,由保安员及时放行。
第四条 (含)以上货车或10座(含)以上客车不得进入小区。遇业主搬家入住或运送大件物品进入,在向保安员说明业主的房号、姓名,经保安员核实后,方可进入。其他特殊情况,经物管处同意方可进入。
第五条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剧毒以及各种腐蚀性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第六条建立非机动车出入牌制度。业主拥有的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小区出入牌。无出入牌的非机动车,须向保安员说明被访业主的房号、姓名,由保安员核实后方准许进入。短期内需经常出入小区的外来人员(如装修人员、送水送餐人员等),须办理临时出入证,凭临时出入证进入。非机动车出入牌和临时出入证由业主向物管处申请办理。
第七条为确保业主的财产安全,驶出小区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携有体积较大物品时,保安员有权询问和检查。遇到情况可疑的人员和物品,可将物品暂行滞留,请业主本人到场说明情况后放行。业主搬家或运送大件物品驶出小区,须由业主本人到物管处办理出门证,保安员在验明货物后方可准其驶出。
第二节机动车行驶管理
第八条机动车辆在小区内必须按标志、标线的指示实行单向行驶,速度不超过5公里/小时,遵循行人优先的原则,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第九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得碾压、损坏绿化带以及公用设施、设备,违者赔偿。
第十条小区内禁鸣喇叭,禁止进行机动车辆的教练。
第三节停车泊位管理
第十一条经相关部门批准,本小区地面设有停车位个,除留出个作为固定停车位管理。固定停车位采用先到先得、临近安置分配优先租赁权,租赁期限暂定一年。
第十二条固定停车位优先租赁权由物管处核对信息并组织实施,车位安置结果在小区明显位置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根据安置结果,序号由小到大的前置日起一年内的地面固定停车位的优先租赁权,辆的申请人按顺序成为车位租赁候补人。
第十四条获得优先租赁权的申请人在一周内凭业主证件、车辆证件到物管处办理停车位租赁手续,并一次交纳一年的车位租赁费用。物管处根据租赁者房号就近安排车位,对号停车。逾期不办视为自动放弃。第十五条获得优先租赁权但暂时未购车辆的业主,必须在一周内向物管处办理申请保留优先租赁权手续,逾期不办视为自动放弃。优先权保留期限为自抽签日起一年,此期间内空出的车位由物管处按照安置排序结果,顺序安排已购车辆的候补人租用。保留优先租赁权的申请人在一年内购车后,可向物管处办理固定停车位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成为候补人的业主在接到物管通知后一周内,凭业主证件、车辆证件到物管处办理停车位临时租赁手续,一次交纳一年的租赁费用,并承诺有优先权业主行权时,同意退出该车位,逾期不办视为自动放弃。当有保留优先租赁权的业主购车,并向物管行权时,已办理租用手续,序号排在最后一位的侯选人最先退出停车位临时租赁使用权(租费按时间比例退还),退出的停车位由行权人使用。
第十七条凡租赁地面车位,承租者享有的只是优先停车权,在承租者
不停车的时段内,保安员可以对车位临时调度,安排临时停车。
第十八条地面固定停车位租赁费标准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当收费标准发生变动时,物管处应及时调整,并对已收取的费用进行补收或退还差额。
第十九条取得优先租赁权的申请人或候补人不得私下转让车位使用权。一经发现,将立即停止其车位使用权,并取消其参加下一次车位安置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条已购(或已租)小区地下车位(库)的业主如在车位安置中获得地面停车位使用权,在办理了地面停车位使用手续后,其地下车位(库)只能用于停放小区内其它机动车辆。如业主地下车位(库)的使用(包括自用或出租)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