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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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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ⅩⅩ银行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
第三章法律事务业务分工和协作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银行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ⅩⅩ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
(一)筹资、发债中的法律事务;
(二)项目融资中的法律事务;
(三)资产重组中的法律事务;
(四)抵、质押物处置中的法律事务;
(五)申请支付令中的法律事务;
(六)提起诉讼中的法律事务;
(七)提起仲裁中的法律事务;
(八)应诉中的法律事务;
(九)法律事务咨询;
(十)法律事务的监管、检查;
(十一)外聘律师。
第三条ⅩⅩ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ⅩⅩ银行利益;
(二)坚持一级法人的原则,各分行(包括总行营业部)处理法律事务必须取得授权,总行法律事务部门对全行的法律事务有最终决定权;
(三)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总、分行依法从事法律事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第四条总行法律事务部门对全行法律事务工作归口管理,各分行法律事务部门根据总行的规定和授权履行法律事务工作职责,完成总行布置的工作任务,管理本行法律事务工作。
第五条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各分行间的法律事务工作应加强交流和协作。ⅩⅩ银行发生异地经济纠纷,当地ⅩⅩ银行法律事务部门应予支持和协作,以维护ⅩⅩ银行整体利益,保障全行法律事务工作健康发展。
第六条分行法律事务部门遇到需要由总行研究、处理或协助办理的重要法律事务,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请示或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请示或报告,待事后补报书面文件。
第七条总行法律事务部门接到分行法律事务部门的书面请示和报告,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总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办理下列案件:
(一)诉讼标的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
(三)在北京各级法院涉诉的案件;
(四)分行在最高法院涉诉的二审、再审案件;
(五)涉及国内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案件;
(六)涉外诉讼、仲裁案件。
第九条总行法律事务部门指导、督管分行直接办理的各类案件。
第十条总行法律事务部门协调、处理分行之间的法律纠纷。
第十一条分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总行直接办理案件以外的各类案件,并应将办案方案、案件进展及裁决执行情况及时上报总行法律事务部门。
第十二条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应按季向总行法律事务部门提交案件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并在每年12月1日前向总行法律事务部门提交法律事务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上报总行法律事务部门。
第十四条总、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应建立诉讼案件台账制度。
第十五条总、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应建立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一)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所有的非诉性法律文件由各有关业务部门保存;
(二)在诉讼期间,诉讼性法律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由法律事务部门保存;
(三)在案件办理完毕后,诉讼性法律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由法律事务部门交档案部门存档。
第十六条总、分行应建立委托代理制度:
(一)代表ⅩⅩ银行对外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