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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doc

上传人:cjc201601 2018/1/27 文件大小:9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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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昆明市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切实防范贷款风险,满足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需求,根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及信用良好的公积金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提前归还其现有的商业住房贷款。
 
第二章  操作规程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应按要求填写《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调查人员需收集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共有产权人的身份证件(验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共有人参与还款的,须提供共有人婚姻状况证明(验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共有人参与还款的须提供共有人收入证明(附件一)(留存原件)。
(四)借款人及配偶、共有产权人户籍证明(验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购房首付款收据(验证原件, 留存复印件)。
(六)真实、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验证原件, 留存复印件)。
(七)贷款所购房屋的权利证书,原商业住房贷款必须是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他项权证(验证原件,留存复印件);由担保公司承担阶段性担保的,提交《贷款担保承诺函》(留存原件)。
(八)原商业住房借款合同(验证原件, 留存复印件)。
(九)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出具的证明(附贷款银行签章后的当月借款对账单或还贷清单),须注明当前贷款余额、原商业住房贷款当前还款账号、同意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贷款银行业务联系电话、联系人(留存原件)(附件二)。
(十)借款人及配偶、共有产权人《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附件三)(留存原件)。
(十一)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报告(仅限于提供其他房产抵押)(留存原件)。
(十二)抵(质)押物权利凭证(仅限于提供其他房产抵押)(验证原件)。
(十三)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员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签字。
第四条  担保方式
(一)用所购住房提供抵押,由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
(二)借款人提供其他抵(质)押。 
第五条  贷款调查
(一)调查人员对收集的信贷资料初步审核,对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贷款应进行现场调查。贷前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完整,个人基本信息与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是否一致;
;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借款相关人员与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上所列明的是否一致;
、共有产权人信用状况是否符合规定;
、借款人配偶及参与还款人员还款能力是否充足;
(质)押物价值评估报告是否真实、完整;
;
;
(二)调查人员要与借款人至少面谈一次,重点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购房行为及贷款行为的真实性、还款意愿等。
(三)调查人员应根据对借款人提交资料的分析及面谈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实地调查。开展实地调查的,应重点了解借款人家庭状况、职业特征、收入情况、原商业住房贷款情况。
(四)调查人员填写《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并在《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里就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购房行为真实性、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购房首付款真实性以及贷款主要要素(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书面调查意见和是否同意贷款的初审意见。
(五)复审人员和终审人员均不同意贷款的,可在初审意见后终止贷款程序,调查人员及时通知借款人,说明不予贷款的原因。
第六条  贷款审查
商转公贷款业务在受理贷款申请时,需重点加强以下内容的审查:
(一)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审查
,根据贷款年限、利率、所购楼盘性质等确定是否是真实的住房贷款,所购住房是否是自住住房。对于未注明是住房贷款或执行利率为非住房贷款利率的商业借款合同不予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
(每笔贷款只针对一套住房、合同经过产权部门备案登记);当前贷款余额(原贷款银行出具证明)是否准确。
(二)原购房合同审查
(协议)是否真实有效;
,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可享受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商转公时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两者的低者。
(三)借款人信用情况审查及原商业性住房贷款还款情况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