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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doc

上传人:dugusiyu 2018/1/28 文件大小: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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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试论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摘要:以网络钓鱼为典型方式的网络犯罪随着信息技术的增长而增长,为规制此类犯罪行为,诸如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取得了相当的刑事立法成就,而我国现行立法模式难以应对此种新的犯罪形态。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在吸取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措施,加强单行立法,在以人为本、技术制衡和国际合作等原则的基础上建立我国专门性的刑法规制体系。
关键词:网络犯罪网络钓鱼刑法规制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作为社会中的一种病态,只要社会基本矛盾依然存在,犯罪就是一种无法彻底遏制的非合理存在。所不同的是,在不同的时代里,随着社会知识系谱的改变,犯罪也会被贴上不同的认知标签。在当下的信息时代,网络交易的频繁进行使得网络时代的犯罪也已与传统犯罪大相径庭。以“网络钓鱼”(Phishing)为例,此种欺诈行为于1996年起源于网络事业最为发达的美国。黑客们以电子邮件为诱饵盗用诸如股票、银行等具有实际财产刑利益的帐号和密码。根据反钓鱼工作组发布的信息,2008年1月“网络钓鱼”攻击数为29284,比前一个月多3600起;监测到的钓鱼网站为20305个。网络犯罪迅猛发展的态势也使得各国的刑法规制措施发生了相应的改变。然而,针对网络犯罪,刑法上的治理依然存在不少难题,我国更是举步维艰。
一、美国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措施
犯罪与反犯罪工作一直以来处于一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诡异互动状态之中。针对犯罪的反社会性,社会必然采取诸多的针对性治理措施来予以应对。体现在立法上,作为一种最为严厉的规制措施,刑法也在随着网络犯罪的发展而发展。尤其在美国这个网络技术甚为发达的国度,其规制网络犯罪的刑事措施已经获得了令人惊叹成果。其完善立法体系的构建,巧妙的技术安排,实用的法律应对措施堪称一绝。鉴于网络犯罪形态的繁复,各国刑法规制措施的不同,下面,笔者仅就美国网络钓鱼方面的刑法规制措施略作介绍。
美国是网络犯罪的发源地,也是当前受害最为深重的国度。因此美国朝野对网络犯罪历来持高度关注态度。立法上更是不惜成本,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产生了诸多令人称赞的成果。仅就反网络钓鱼这一犯罪类型而言,美国已经结合其他犯罪型态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刑事规制措施体系。
(一)美国联邦反网络钓鱼的刑法规制措施
美国是一个依据宪法联邦与州分权而治的国家。由于网络犯罪行为往往涉及联邦和州权力的管制范畴,从而立法上美国也分两个层面进行不同的规制。在联邦层面,美国至少已经取得了如下成果:
1.《反垃圾邮件法》(2003)。《反垃圾邮件法》又名《控制不请自来的色情和营销行为攻击的法案》,该法并不直接针对网络钓鱼这一犯罪行为而制定。但是如果钓鱼者利用了含有欺骗性或伪造的电子邮件来进行钓鱼,则可以成为该法的适用对象。事实上,该法在美国已有适用的司法案例发生。2007年一个名为布莱特·谷丁的人以美国在线记账部门的名义向许多在线用户发送大量邮件,并通过这些邮件的链接来盗取用户的个人账户信息来非法获利(如实施购买行为)。布莱特·谷丁因此而获罪。
2.《网络间谍软件预防法》(2007)。由于网络钓鱼者通常利用欺骗性的电子邮件和伪造的Web站点来进行网络诈骗活动(技术还有更为隐蔽的情形),因此该法采取了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即特别禁止无权或超越权限故意访问禁止访问的计算机,并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