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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操作指引.ppt

上传人:w8888u 2012/5/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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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操作指引.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食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操作指引
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李秀兰
申请受理
(5日内)
国家局许可决定
(20日内)
省局上报国家局
(40日内)
给企业发证
(10日内)
企业现场核查
(20日内)
企业20日内
补证
企业送样
(7日内)



发证检验
(15日内)
5日+40日+7日+15日
+20日+10日=97日
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程序
总局发证产品
啤酒
葡萄酒
饮料
冷冻饮品
罐头
肉制品
白酒(省局受理)
婴幼儿配方及其他配方谷粉(省局受理)
婴幼儿配方乳粉(省局受理)
申请受理
(5日内)
省级局许可决定
(30日内)
市局上报省级局
(30日内)
给企业发证
(10日内)
企业现场核查
(20日内)
企业20日内
补证
企业送样
(7日内)



发证检验
(15日内)
5日+30日+7日+15日
+30日+10日=97日
省级局发证程序
获证后年审
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
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年审报告)
换证
有效期3年
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注意事项:
标准、文件有效
台帐、记录保存齐全,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应保存3年
委托加工
委托双方到当地市(地)级质监部门备案
被委托方有生产许可证
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全部交由委托方销售
变更
有效期内,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
、企业名称、标准、检验手段变更只需提交变更申请材料,不用现场审查。
、增项、生产条件(设备)、技术或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需现场审查
*.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后证号和有效期不变。
停产后复产
获证产品连续停产1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应向原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提出重新现场核查的申请
免于现场核查
通过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企业,免于现场核查。P认证的食品企业,可以免于或者简化现场核查。但应查验认证机构的资质和企业提交的注册(登记)证书、认证证书和不合格项记录等材料,并确认企业是否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然后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上填写核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