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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村庄道路建设指导意见.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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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村庄道路建设指导意见.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村庄道路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农村地区村庄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提高村庄道路的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农村地区除公路和城镇道路以外的所有行政村内村庄道路的新建和改建工程。
第三条村庄道路可分为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宅间道路。
第四条主要道路是指将村内各条道路与村口连接起来的道路。新、,道路长度应不小于300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面层。主要道路建设标准一般应满足6t及以下中、轻型车辆通行要求。
第五条次要道路是指村内各区域与主要道路的连接道路。新、,道路长度应不小于200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面层。次要道路建设标准一般应满足3t及以下轻型车辆通行要求。
第六条宅间道路是指村民宅前屋后与次要道路的连接道路。新、。路面铺装材料应因地制宜,可采用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砂石、块石、青砖、预制混凝土方砖及其他适合的地方材料。宅间道路一般不通机动车,仅满足非机动车与行人通行需要。
第七条村庄道路建设应以村庄总体发展规划作为指导,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重安全”的原则,尽量利用老路,逐步改善通行条件,方便群众出行,服务于行政村经济、文化发展。
第八条村庄道路的建设标准及技术指标的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设通行机动车的村庄道路可参照《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技术规范》(DG/TJ08-2067 -2009)。建设不通行机动车的宅间道路时,路线设计可因地制宜地参照适合的技术标准,保证非机动车与行人安全需要。
第九条新、改建村庄道路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可通过聘请专业监理或发挥群众监督等方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条主要道路设计车速为20 km/h;次要道路设计车速为15km/h;宅间道路如通行小型车辆,设计速度应不高于15km/h。当路况、地形发生变化或出现路线交叉地点,设计车速可以变化,并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可通行中型货运车辆);(可通行轻型货运车辆)。
第十二条村庄道路路线设计应结合沿线的地形、地质、水文条件,根据使用功能和村庄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平、纵、横要素,合理选用技术指标,保持线形连续、协调、均衡,满足行车安全需要。
第十三条通行机动车的村庄道路采用双车道布置时,;采用单车道布置时应因地制宜设置错车道,错车道有效长度应不小于10m,。
第十四条通行机动车的村庄道路应设计路肩,。
第十五条通行机动车的村庄道路路基应根据沿线的地形、地质、水文及自然环境等条件进行设计,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宜采用浅挖、低填的断面形式,重视填挖均衡。
第十六条通行机动车的村庄道路路基横断面应不低于表1规定。
表1 路基横断面
路面面
路肩
路肩
B
设计速度(km/h)
20、15
车道数
2
1
B 路基宽度(m)
主要道路


次要道路
——

第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