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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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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653072647 2018/1/29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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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丹东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乘定义及车辆要求
(一)合乘定义
合乘出行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通过合乘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预先发布合乘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驾驶员的车辆合乘出行、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车辆要求:
1、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
2、七座以下非营业性小客车;
3、车辆所有人为个人,车辆所有人为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营业性小客车不得提供合乘出行;
4、车辆通过本市环保检测和公安部门的车辆安全检测;
5、合乘车辆应当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
第三条合乘行为要求
(一)驾驶员要求:
1、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
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3、自注册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4、应在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的平台进行注册提供合乘出行;
5、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应为车辆所有人。
(二)合乘成本分摊
1、合乘出行可分摊总成本仅限于当次合乘出行车辆所消耗的燃料等成本和所发生的高速公路、桥隧通行费,除此之外驾驶员不得收取时间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2、燃油费用参照车辆标定的燃油消耗量、合乘里程及实时油价进行计算,使用气、电为动力的小客车参照该标准计算。
(三)合乘行为规范
1、驾驶员应当事先通过指定信息平台发布出行信息,与合乘者约定行驶线路、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费用分摊、安全责任、人身保险等事宜。合乘双方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
2、节假日时段和上下班通勤时段,每辆车每天不得超过两次合乘出行,同一合乘线路可以多人共同合乘;
3、合乘者的上车地点应在合乘出行车辆出发地周边半径1公里的范围内,或者合乘者的起讫点在驾驶员经过的路线附近;
4、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应与合乘者按照人数平均分摊相关成本;
5、应保持合乘车辆性能及技术状况良好,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合乘者的出行安全。
(四)合乘出行责任
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驾驶员合乘出行的过程中,如遇交通执法检查,应积极予以配合,执法人员应检查其是否符合合乘出行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平台履行义务
(一)实行实名注册,内容应当包括: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信息;合成者身份证;驾驶员、合乘者的手机号码;
不得为驾驶员和车辆条件不符合要求、登记事项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