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课程安排: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退休待遇核准
养老待遇支付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相关政策及业务经办流程
主要内容介绍
我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及现行政策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业务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撤保业务
我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及现行政策
大连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1993年1月1日起建立;
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入部分;按规定记入的利息。
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调整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并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基数的11%调整为8%。(辽劳社发[2001]88号)
我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及现行政策
2001年7月1日以后,由城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所形成的个人帐户基金为参保人员缴费额和个人帐户基金运营收益额之和。
个人帐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帐户基金。个人帐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实行省级核算、分级支付的管理体制。
我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及现行政策
从2001年7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以下项目:
(1)个人帐户养老金;
(2)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
(3)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定居一次性返还的个人帐户储存额;
(4)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余额;
(5)国家、省规定的从个人帐户基金中支付的其它项目。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业务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
养老保险转(入)出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转(入)出至机关
养老保险转(入)出至省内企业(含省行业单位,保税/开发区)
养老保险转(入)出至省外及随军家属从地方转部队
养老保险转出—— 转出至本地区事业单位
转出至本地区已参保事业单位:需同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储存额,基金转移额为2001年7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2001年6月底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但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记录,统一管理。
转出至本地区未参保事业单位:原社保经办机构要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养老保险手续,原在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待转入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养老保险转出—— 转出至跨地区事业单位
转出至跨地区已参保事业单位:转移其全部个人帐户储存额。
转出至跨地区未参保事业单位:原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养老保险手续,原在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待转入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转出至省内事业:转移其全部个人帐户储存额。